拒絕履行和預期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拒絕履行和預期違約二者根本的區別在於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拒絕履行,第一,是一種“毀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拒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第二,是一種“抗辯”行為,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履行自己義務時,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一種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行為和履行期到來後的拒絕履行一樣,都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
在明示毀約中,債務人已實施一定的行為,明確地表示他將單方面撕毀合同,解脱債務的拘束。可見,不論債務是否已到履行期,都表明債務人已構成違約。據此,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的補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而原告瞭解到被告不願交貨的真正原因是棉花價格不斷上漲,被告己與外市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皮棉購銷合同,其價格將高於原告所出的價格,被告正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而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曾多次要求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貨,但均遭到被告拒絕,顯然被告要求單方面毀約的行為,與在履行期到來以後的拒絕履行行為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據此,原告有權在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違約補救。
很多解決事情的時候都是需要看相關情形的,弱國當事人在進行約定的時候就拒絕履行了的話就沒有責任承擔享有的懲罰,若果在履行期到來走了之後的話預期違約和拒絕履行就是一個道理了。
拒絕履行和預期違約兩者均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務人在明示違約時採取了一定的行動,明示將單方面解除合同和解除債務。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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