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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地土地使用税

法律2.31W
物流用地土地使用税
商業用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