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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交納嗎?

一、物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交納嗎?

物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交納嗎?

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5〕98號 ),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二、法律依據:財税〔2015〕98號

1、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通知規定下面情形不適用於本通知:

1、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對於相關行業是有一定的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不同的行業的土地使用税交納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在公司企業辦理土地使用税的交納時可以諮詢是否存在相關優惠情況,可以一定程序減輕企業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