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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土地使用税減免嗎?

一、物流土地使用税減免嗎?

物流土地使用税減免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98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稱物流企業,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該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單位如符合上述條件,則直接從事大宗商品的倉儲用地可以享受減免50%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優惠,同時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如果企業和公民在使用國家土地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同時在計算土地使用税時要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土地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同時在徵收土地使用税時也會有一定的減免政策,如果企業構成了減免條件,當事人也是可以到當地的税務機關辦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