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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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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第三人
我想問一下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指什麼?
1、第三人指的是和糾紛有利害關係,但不是直接參與人的; 2、比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