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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第三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第三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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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資格

確定第三人資格,應看以下要件:

(一)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時間,必須是在他人之間的仲裁或訴訟活動已經開始,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尚未作出終局裁判之前。

(二)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依據,必須是與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三)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或仲裁。
第三人蔘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請參加,也可由爭議各方申請追加,也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蔘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對於提交糾紛處理效率,有效保護第三人及爭議各方的合法權益都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