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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

仲裁1.06W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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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第三人如何參與到訴訟中

《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從該條中可以看到,商事仲裁和法院訴訟是完全不同的發起方式。商事仲裁必須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所以,仲裁中是不可能出現承擔仲裁裁決義務的第三人。道理很簡單,如果仲裁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只有和當事人雙方補籤仲裁協議,仲裁委才能將第三人合併進來一起仲裁。否則,如果第三人不同意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是不能強行對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