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中第三人

仲裁9.3K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中第三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的特點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鑑了民事訴訟制度,但又不同於民訴法的規定。民訴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稱為訴訟中的第三人。這裏將第三人劃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作為共同的被告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享受原告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原告的義務。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通常是站在與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支持其訴訟主張,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提出證據。參加辯訟以輔助一方當事人勝訴。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實施承認訴訟請求,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撤訴和解等原告或被告有權進行的訴訟行為。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案件處理結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因此不應分類。從本文第一個問題所列的情況看,勞動爭議設立的第三人,一般為本案的義務人。把第三人引入仲裁中主要是承擔責任,也就是在案件處理中是被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