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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報工傷怎麼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2.72W
單位不給報工傷怎麼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單位不給報工傷怎麼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勞動者遭受工傷後,應當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受傷後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的資料包括如下: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認定完成工傷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按照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進行具體的賠償。
如果勞動者進行了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仍拒不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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