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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被軟怎麼辦,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一、欠債不還被軟禁該怎麼辦

欠債不還被軟怎麼辦?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被追債人軟禁算是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算非法拘禁,是不合法的,應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軟禁、傷害他人的;

2、軟禁、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軟禁、傷害他人或者一次軟禁、傷害多人的。

二、欠款不還該怎麼起訴?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在起訴時,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託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欠債不還被軟禁怎麼辦這個問題的介紹。首先隨意軟禁他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會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如罰款等等。對於欠款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很多,首先應協商、調解如果協商無效得話,再仲裁和訴訟等等,還有還可以申請支付令收回欠款的,這是有效的途徑之一,我們應該運用這些合理的方法。

標籤: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