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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父子關係的聲明怎麼寫?

一、斷絕父子關係的聲明怎麼寫?

斷絕父子關係的聲明怎麼寫?

斷絕父子關係的聲明

甲方:陳XX,男,漢族,XXXX年12月9日生,住址XX省文山市XX鎮XX街XX號,身份證號:XXXXXX

乙方:陳小X,男,漢族,XXXX年3月19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XX。

甲、乙雙方系父子關係,現因性格不合及觀念差異等原因,導致經常發生爭吵及互相毆打等行為,父子感情破裂,現雙方已無法生活在一起,經雙方及近親屬協商,決定解除父子關係,並對雙方權利義務及財產作出如下約定:

1、甲方與乙方斷絕父子關係,以後甲乙雙方各自獨立生活,互不干擾,雙方互不承擔撫養或者贍養等費用。

2、協議簽訂後,甲方的生老病死乙方不再承擔。乙方的生老病死,甲方也不承擔責任。

3、解除父子關係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藉口來滋擾甲方,更不得無故毆打甲方,如果乙方無故滋事幹擾甲方的生活並有侵害甲方權利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刻報警並採取一切法律措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按一般的社會人員處理,不得以父子關係進行特殊處理。

4、解除父子關係後,如甲、乙任何一方在外打架鬥毆等行為,所產生一切後果,對方不承擔連帶責任,完全由各自獨立承擔。

5、現雙方確認無共同債務,解除父子關係後所產生債務由各自承擔,對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6、現家中無任何共同財產,解除父子關係後,甲乙雙方以後勞動所得收益及財產歸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霸佔或者搶奪,否則按照搶奪或者其他犯罪論處。

7、現甲乙雙方共同擁有的位於文山市XX街XX號房產已被國家拆遷,所得拆遷補償費用,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由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伍萬元正(¥:50000.00元)。以後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反悔,更不得以任何藉口再向甲方索要,否則以違法犯罪論處。

8、本協議雙方簽訂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忠實履行,不得反悔,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家庭協議一式六份,家庭成員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簽字)

代書人:

二、父子關係可以斷絕嗎?

1、 對於親生父子關係:

(1)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週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2)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對於繼父子關係:

對於繼父子關係,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

3、對於養父子關係:

對於養父子關係,在養父子關係成立後,其關係的解除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親生父子關係不能採取協議的方式解除,繼父子關係、養父子關係可以解除。若需要解除的是養父子關係,必須要等到養子已經成立之後,收養人、被收養人才可以解除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