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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刑事諒解書範文

一、故意傷害刑事諒解書範文

故意傷害刑事諒解書範文

2006年9月9日晚,黃某在xx商店門前將翁某砍傷。2011年8月12日,黃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八步區人民檢察院訴至八步區人民法院。

1、由於黃某的過錯行為,給翁某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和財產損失,對此,黃某深有悔意。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翁某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並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翁某予以寬恕。

2、黃某願意賠償翁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 元(該款項由黃某的叔叔 代黃某支付),翁某在收到上述賠償款項後,對黃某不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和解結案,不再追究其民事責任。

3、翁某對黃某的故意傷害行為給予諒解,請求審判機關對黃某判處緩刑。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呈八步區人民法院存檔一份。

受害人:

年 月 日

二、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根據這類案件的情況不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者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甚至死刑的判決。相關的辦案機關根據這類人員的實際犯罪情況和案件後果,對這類嫌疑人進行處罰,確保我國公民的人身權益和社會秩序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