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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範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範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第六條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範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並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並於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九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以下檔案資料: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衞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地下管線檔案資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規劃編製成果檔案;

(四)城市建設科研檔案;

(五)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一款第(一)項中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工程檔案具體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由寶安區、龍崗區建設部門批准開工建設且不屬於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

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電子目錄、建設工程竣工圖電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歸檔的建設工程名單。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參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一)將對參建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納入合同管理,明確歸檔質量、移交時限、違約責任等;

(二)指導、督促和檢查參建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組織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三)接收參建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

(四)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彙總、整理和移交;

(五)按照規定管理本單位應當歸檔保存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三章 收集和歸檔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標準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參建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的文件內容和簽字蓋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可以要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形成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並於10個工作日內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並作分類整理;

(三)參建單位簽署建設工程檔案自查合格文件。

市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的標準格式文本,明確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組織架構、具體內容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予以核查,符合要求的,當場出具備案回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改正後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回執。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現場監督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參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收集、整理,落實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中的具體要求,並移交建設單位。

參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管理由本單位歸檔保存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落實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中的具體要求,並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期建設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週期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已建成項目管養、維護等工程形成的檔案,由該項目的接管單位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整理規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先接收建設工程檔案,同時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參建單位作出書面解釋,並可以提請市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時,應當編制一式3套,原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其餘2套分別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保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紙質建設工程檔案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

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停建、緩建、臨時建設的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暫時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竣工,但建設單位已履行建成部分竣工驗收程序並作出竣工驗收合格結論的,可以將已建成部分的檔案彙總、整理、檢查合格後,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為企業且發生合併、分立或者被註銷的,其保管的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建設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建設工程檔案隨同建設工程實體移交合並或者分立後的單位;

(二)建設單位被註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在註銷手續辦理完畢前,移交其上級單位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且被撤銷、合併的,建設工程檔案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四條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城市建設管理中形成的屬於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檔案,在本單位檔案室集中保管10年後,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門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城建檔案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開放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庫房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配備防盜、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黴、防蟲、防光和防污染等設備設施,建立災害應急預案,安全保管城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佈城建檔案目錄、摘錄,採用開放查詢、出版發行、互聯網發佈、展覽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無償提供城建檔案利用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應用信息化技術,創造條件,方便社會利用城建檔案。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城市公共安全、專利技術、個人隱私和國家祕密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身份證、工作證等合法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華僑,外國公民及組織利用城建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持有單位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其移交的未開放城建檔案。

業主持有產權證明和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其產權範圍內的未開放城建檔案。

第一、二款規定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的,應當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因重大災害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利用城建檔案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緊急情況處理通知2小時內提供檔案信息,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緊急情況處理結束後,相關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城建檔案利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利用城建檔案:

(一)查閲;

(二)複印;

(三)摘錄;

(四)複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組織或者個人複印、複製城建檔案超出合理利用範圍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收取複印、複製成本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時,不得在檔案上勾畫、塗改,不得擅自抄錄、複製檔案,不得損毀、剪裁、抽取檔案,不得泄露檔案祕密。

第三十三條 城建檔案的鑑定、銷燬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擅自銷燬城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縮微品或者檔案複製件代替原件。

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縮微品和檔案複製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城建檔案、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的;

(三)未按規定對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等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接收城建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完善城建檔案保管條件,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城建檔案利用的;

(七)未按規定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

因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對利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將本單位承建部分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致使建設單位未能按時完整地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參建單位處5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義務。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處置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檔案上勾畫、塗改或者擅自抄錄、複製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剪裁、抽取檔案的,處3萬元罰款;損毀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祕密的,處10萬元罰款。

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利用檔案有違法所得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按本規定進行處罰外,屬於建築市場主體的,市主管部門將相關處罰信息通報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關處罰信息列入建築市場主體誠信記錄,並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