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
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檔案局
文 號:檔發字[1997]20號
頒佈時間:1997-07-28
實施時間:1997-07-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城市建設檔案的歸屬和流向,更好地為城市建設和有關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佈局方案》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城市建設檔案產生於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包括各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形成於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及其有關的部門(如氣象、土地、環保、房地產等)。城市建設檔案的歸屬和流向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與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辦法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的保管、報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設檔案歸屬和流向
第四條 城市建設檔案歸屬和流向的原則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檔案歸屬、流向的整體規劃和要求;
(二)有利於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檔案形成單位的憑證依據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接收範圍
(一)城市勘測、規劃檔案
1.勘察: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2.測繪: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管線圖。
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3.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的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文件材料。
4.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的有關城市建築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築工程檔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檔案材料及道路圖。
2.橋涵:城市永久性橋樑、立體交叉高架路、人行過街橋(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檔案材料及橋涵分佈圖(鐵路橋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處理工程檔案材料及管網現狀圖。
4.供水:城市取水、輸水、淨水和配水設施檔案材料及管網現狀圖。
5.燃氣:城市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工程檔案材料及輸氣管網現狀圖。
6.供熱: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熱力管道工程檔案材料及熱力管網現狀圖。
7.照明:城市路燈線網系統圖、照明設施分佈圖。
8.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
①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規劃設計,改建變遷資料,風景名勝、古建築等的總平面圖,地下管線綜合佈置圖,歷史記載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現狀圖及修繕記錄。
②城市依託大自然環境綠化規劃和實施計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實施建設情況,風景名勝區保護、發展規劃及分佈圖。
③古樹名木統計表,位置、情狀描述,價值、意義論證,保護復狀歷史記載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蹟、紀念性建築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現狀圖、歷史記載材料和修繕記錄。
⑤城市標誌性設施、觀賞遊覽設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關材料。
9.城市市容環境衞生工程:各種環衞設施分佈圖、規劃圖和重要市容環衞工程檔案材料。
10.城市防災:防洪防災規劃、城市河道水系圖、防洪工程設施分佈圖和防洪設施工程檔案材料、城市防洪歷史檔案材料,其他防災有關檔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家檔案局《人民防空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三)城市交通、電力、郵電檔案
1.鐵路
①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區段站以上的客、貨運站,編組站及工廠廠房的總平面佈置圖,地下管線徑路圖和竣工驗收報告。
②城市規劃區的橋樑總平面位置圖,平面、立面的竣工圖及有關説明;線路、隧道的總平面位置圖,橫縱斷面標準圖及有關説明。
2.民航機場:民航機場位置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總圖,淨空圖,竣工驗收報告;航站樓建築工程按工業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3.港口:港口位置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客(貨)運站建築工程檔案按工業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4.公共交通: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場站設施工程及線網布置檔案材料;地鐵工程檔案材料;輪渡碼頭、索道、纜車等設施工程檔案材料。
5.主要長途汽車客運站的工程檔案材料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6.城市供電。
①電源:電廠總平面圖、主要建築物建築竣工圖、廠區外綜合管網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②電網:變電工程主要建築物建築竣工圖、供電、配電線路平面圖、線路地理結線圖。
7.城市郵政、電信。
①郵政、電信樞紐建築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圖,短波收發訊台位置圖,地下、地面站位置圖,市區內市話、長途明線杆路圖;郵政運輸地下通道位置圖和管線道路工程有關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業建築工程檔案
1.民用建築(根據本城市具體情況)。
①居住建築工程的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項目審批、設計説明、工程地質報告和竣工驗收文件材料,不同時期典型住宅和各種住宅標準圖。
②公共建築、行政辦公、旅遊、外事、科技、文娛、教育、宣傳、出版、體育、醫療衞生、商業服務、廣播電視、金融保險等重要建築工程的總平面圖及綜合管線竣工圖、內部主要建築物竣工圖、工程地質報告和竣工驗收結論性文件材料。
2.工業建築。
①大中型工廠、礦山、倉儲企業的總平面圖及綜合管線竣工圖,主要建築物的建築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與全市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糧食、副食加工等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工程檔案材料。
②國防工業企業的廠區總平面圖及廠區與外界相連的地下管線竣工圖。廠外建築工程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五)軍事工程檔案資料按《軍事設施保護法》辦理。
(六)城市建設系統科研、設計檔案
1.城市建設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獲獎項目檔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設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築物、典型居住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材料。
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可收集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建設管理中形成的有關城市建設基礎資料:
(一)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蹟、地名、各項建設事業和設施發展史等資料。
(二)城市自然資料包括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資料。
(三)城市技術經濟資料包括城市經濟、人口、自然資源、環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衞生、體育、工礦、企事業的現狀及發展等統計資料。
(四)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文件資料、統計資料及設計、科研、施工等技術規程規範、專業論著等資料。
第七條 產生城市建設檔案的各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範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外,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 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與接收要求
第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
根據本辦法所確定的範圍,城市規劃區內有關單位應向當地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城市建設檔案。凡屬規劃、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報送;凡屬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凡屬城市建設系統科研、設計、以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等方面的,由承擔任務部門或單位負責報送。
第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依據本辦法確定的範圍,負責接收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有關城市建設檔案,收集有關城市建設的基礎資料。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本辦法範圍以外的檔案應報請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門駐地方單位的,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協調。
第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時間。
凡屬新建項目(工程)應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應在工作結束後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其它城市建設檔案應自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
第十一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城市建設的案卷質量,由報送單位(部門)負責,按國家標準GB/T 11822-89《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進行整理。案卷(卷盒)封面和脊背可不填寫,由城市建設檔案統一分類、編號並填寫。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內容中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應保存在檔案形成單位;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副本或複製件。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與接收應辦理交換手續,明確移交檔案的內容、卷(冊)和頁數,並有完備的簽字驗收手續和利用權限、保管期限等説明。
第十四條 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的城市建設檔案建立目錄清單,並根據其變更情況(改建、擴建和補測)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補報有關變更內容;城市建設檔案館接到變更內容後應及時對有關文件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開發區基本建設檔案依照國家檔案局、國務院特區辦、國家科委聯合頒佈的《開發區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的報送與接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協調。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部門,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城市已制定的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檔案範圍的規定和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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