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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市建築玻璃幕牆的管理和維護,減少光反射環境影響,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屆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共二十五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築玻璃幕牆的管理和維護,減少光反射環境影響,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玻璃幕牆,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牆。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玻璃幕牆建設、管理、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建築玻璃幕牆建設、管理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玻璃幕牆建設、管理與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本市鼓勵建築玻璃幕牆相關維護責任主體投保建築玻璃幕牆的相關商業保險

第六條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層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牆。

建築物位於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設置玻璃幕牆。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或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提出本條規定的禁止設置玻璃幕牆的範圍。

第七條在下列建築的二層以及以上部位設置玻璃幕牆的,應當採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並在幕牆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或者採用挑檐、頂棚等防護設施:

(一)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築。

(二)臨街建築。

(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築。

第八條採用玻璃幕牆的高層、超高層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玻璃幕牆方面的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論證,受委託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出具安全性論證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包含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性內容。

變更建築玻璃幕牆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九條採用玻璃幕牆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移交《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説明書》;採用玻璃幕牆的建築物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移交《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説明書》。

《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説明書》應當載明玻璃幕牆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維護、檢修要求,易損部位結構以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式,施工單位保修責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在建築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不少於3年,外牆面防滲漏保修期不少於5年。

第十一條建築玻璃幕牆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建築玻璃幕牆為單一所有權人所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該所有權人;建築玻璃幕牆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全體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共有人為維護責任主體,牽頭負責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工作。

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築玻璃幕牆;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築玻璃幕牆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玻璃幕牆維護的具體內容、方式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建築玻璃幕牆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並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一)安排人員對玻璃幕牆進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隱患報告、跟進處理等相關工作,並對所安排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術的培訓。

(二)加強對玻璃幕牆的日常維護,不得隨意拆卸玻璃幕牆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響玻璃幕牆安全性能的構件,不得增加玻璃幕牆的附件荷載。

第十三條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説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玻璃幕牆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年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後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二)建築玻璃幕牆工程採用施加預拉力的拉桿索結構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6個月時,對採用拉桿或者拉鎖的工程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此後每3年對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次。

(三)建築玻璃幕牆工程採用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結構粘接裝配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0年時,對採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工程部位進行粘連性能抽樣檢查,此後每3年對粘連性能檢查一次。

第十四條建築玻璃幕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鑑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脱落、爆裂等現象的。

(二)遭受颱風、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目標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滿10年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鑑定的情形。

鑑定單位開展安全性鑑定,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鑑定結果,並依法對鑑定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經檢查、安全性鑑定發現玻璃幕牆存在安全問題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託具有建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並設置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解除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

經維修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進行更換改造。

第十六條對建築玻璃幕牆進行檢查、安全性鑑定、維修更換的單位,應當在檢查、安全性鑑定、維修更換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技術資料移交給維護責任主體。

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建築玻璃幕牆的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檢查、安全性鑑定以及維修更換等相關技術材料,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築玻璃幕牆管理檔案材料報送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築玻璃幕牆保修期滿後的安全性鑑定、維修更換等相關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全市建築玻璃幕牆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建築玻璃幕牆的建設和維護情況不定期開展監督抽查,並對下列情形的建築玻璃幕牆實施重點檢查,監督抽查可以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共同參加:

(一)位於學校、車站、客運碼頭、廣場、機場、劇院以及商業街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幕牆玻璃自爆、墜落髮生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性鑑定認為需要更換改造但尚未更換改造的。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將檢查結果在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條建築玻璃幕牆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建築物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維護責任主體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維護責任主體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且情況非常危急的,建築物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搶修,並採取圍蔽、安全隔離、維修更換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險情消除,由此產生的費用依法向相關維護責任主體追償。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説明書》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築玻璃幕牆維護責任主體未報送備案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檢測、物業管理單位以及註冊執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但尚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約談等行政管理措施,並記錄不規範行為。

第二十四條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