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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辦法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辦法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辦法

為了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土資源部(已撤銷)

文       號:國土資發[1998]257號

頒佈時間:1998-12-19

實施時間:1998-12-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審查組織

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組織規劃審查工作,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有關部門包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等。

二、審查主要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相關調查資料。

三、審查重點

(一)編制原則。規劃的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編制原則: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二)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與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目標和方針、政策相符,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和21世紀人口高峯期對耕地的需求,是否體現了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體現了土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佈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佈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國民經濟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實施措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五)協調情況。農用地與各類建設用地安排是否相協調,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範範圍內,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指標分解是否與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銜接到位。

(六)規劃是否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

四、審查報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規劃時,應深入調查,充分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認真組織評審,做好部門協調工作。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二)申報

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上報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及説明、專題報告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意見各40份,規劃圖件兩份。

國務院收到報件後,將規劃文本及説明、專題報告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意見批轉國土資源部組織審查。

(三)審查

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交辦的報件後,分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並提出同意批准、原則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見。

在規劃審查過程中,國土資源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認為有必要對該規劃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議國務院將該規劃退回報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後,另行上報。

國土資源部完成組織規劃審查的時間為一個月。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收到審查規劃徵求意見之日起15日內,應將意見書面反饋國土資源部,逾期按無意見處理;有關部門對規劃有較大意見分歧時,國土資源部應組織有關各方進行協調。

(四)批覆

國土資源部將綜合審查意見和附件及有關部門不同意見一併報國務院審批。

凡屬原則批准,但需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的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公佈規劃前應認真組織修改,並將修改後的規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規劃審查批覆的週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五、其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