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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土資源部(已撤銷)

文       號:國土資發[1998]145號

頒佈時間:1998-09-29

實施時間:1998-09-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規劃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二、審查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地質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及礦山勘察和開發有關規定;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及其他調查資料;

(六)省(區、市)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

三、審查重點

(一)規劃指導思想。規劃是否體現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規劃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佈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佈局是否科學合理,重點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劃協調情況。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是否銜接到位。

(五)規劃的實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六)規劃文本、説明和專題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及編繪方法是否正確。

(七)規劃採用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基礎數據是否翔實、可靠。

四、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規劃司在收到辦公廳轉交的國務院批轉的規劃報件後,分送部內各會審單位審查,同時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高諮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二)審查

會審單位應根據審查要求和本部門職責,分別審查有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內各司局、高諮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等單位的意見提交規劃司進行綜合。審查和徵求意見的時限為兩週。

(三)會審

規劃司應於第三週內負責規劃會審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前應綜合各方面意見,並提出規劃司傾向意見。會審會議應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並提出同意批准、原則批准、不批准的意見。

送審規劃相對集中時,可以幾個規劃合併召開一次會審會議。

(四)報批

規劃司應於會審會議後一週內,根據會審意見完成規劃綜合審查意見和批覆代擬稿的起草,經部領導審籤後,報國務院。

五、其他規定

(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會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