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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於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審計署關於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審計署關於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管局的有關規定和各辦事處的實際情況,對特派員辦事處的財務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02-25

實施時間:1989-02-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各辦事處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的各項經費要編制預算,經辦事處領導閲核後,於上年的十二月十日前送署行政司。經審核後,各辦事處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預算執行。本年度的經費決算應在下一年的一月十五日前送署行政司。

二、預算編制要實事求是。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各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編制人數和實際需要分別編制。各項經費的預算定額可按照國管局和署的有關規定編報。其中個人經費按照所在省(市)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報,並將有關規定複製件送署行政司財務處備查。審計人員外勤補助費,可參照(86)審綜字第300號文辦理。

三、建立會計季報制度。為了及時瞭解各辦事處的經費開支情況,各辦事處應將季度的各項經費開支,按要求於季末的前五天列表送署行政司。第二、三季度的季報表為累計數字。

四、各辦事處的行政經費、事業費一律實行限額管理,應分別在當地銀行開設限額存款户。當年限額結餘年底註銷。決定批覆後如數返還。

五、經費包乾節餘,除專項資金和按規定留足職工獎勵基金外,其餘部分可按百分之六十作為辦事處的事業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作為集體福利基金。經費包乾節餘的開支,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管局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

六、各辦事處如果無房辦公,可按實有人數適當租用(不要租高級房間),租房面積人均控制在五平方米左右(包括公用房),所需租金列入年度預算。

七、職工的各種補貼按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各辦事處應將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和執行意見報署人教、行政司備案。當地財政部門沒有文明規定的補貼,原則上不發。

八、職工醫藥費,可根據財政部(80)財事字123號《關於中央駐地方單位公費醫療經費仍由地方安排的通知》和財政部(81)財事字259號《關於切實解決好中央駐地方單位公費醫療問題的通知》精神,與地方有關部門聯繫解決。

九、基建投資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在當地建設銀行開設帳户。署裏撥給的財政建房補助費,應同國家計委撥給的基建投資合併使用,因資金來源渠道不同,財政撥給的建房補助費不進建設銀行帳户。基建投資的決算也應分別編制上報。

十、加強庫存現金的管理。各辦事處可根據需要向開户銀行申報現金庫存限額,經銀行核定後,每天的庫存現金要控制在限額以內。

十一、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購買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報經當地政府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機關審批。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購買。

十二、審計部門的同志到辦事處辦事,一律不請客送禮。

十三、各辦事處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對各項經費開支要統籌安排,精打細算,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十四、此規定下發後,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財務行政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的“財務管理工作”的審行政字(1988)246號《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有關財務管理方面幾點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