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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計算機應用規範化暫行規定

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計算機應用規範化暫行規定

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計算機應用規範化暫行規定

為了加快糧食商品流通統計(以下簡稱糧食統計自動化建設,不斷提高計算機的科學管理水平,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以部發[92]綜[糧]字第71號

頒佈時間:1992-02-15

實施時間:1992-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糧食商品流通統計(以下簡稱糧食統計自動化建設,不斷提高計算機的科學管理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算機應用規範化,包括硬件配置和維護,軟件開發和應用,資料保密和立檔等自動化系統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企業。

第二章 硬件配置和維護

第四條 糧食統計機構的計算機硬件配置工作,應根據計算機應用發展規劃,以建設科學的、完整的糧食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為目的,加快地(市)、縣糧食統計機構計算機及附屬設備的配置,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部-省-地(市)-縣四級糧食統計計算機網絡。硬件設備配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充分考慮機器性能、兼容性、實用性和售後服務等方面情況,並徵求使用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統一安排、統一規定。購置計算機應與配套設備,如空調機、傳真機、複印機、穩壓器、不間斷電源、調制解調器等設備一併購置。

第五條 購置計算機的部門要建立計算機房,將計算機及附屬設備安裝在機房內。要加強對機房的管理,制定機房管理制度。非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開機使用。要保持機房和設備清結衞生,保證計算機和各項設備安全使用。

第六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配置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進行財產登記,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等專項記錄。

第七條 加強對硬件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更新改造工作。現有機器的更新改造,要從實際出發,注重使用效果。

第八條 凡配置使用計算機的部門都要制訂計算機工作人員操作規程。計算機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後再上機操作。

第三章 軟件開發和應用

第九條 加強糧食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內部軟件建設。軟件開發工作要面向實際,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研製、開發適合糧食商品流通統計管理信息系統需要的專用軟件。充分發揮計算機在完善糧食統計信息、諮詢和監督整體功能上的作用。

第十條 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查研究→選擇課題→設計結構→編制程序→調試運行→改進完善→正式運行→精心維護。

第十一條 商業部統一組織協調研製具有先進的統計報表管理、統計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圖示功能的“糧食商品流通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用軟件,及時向全國縣以上(含縣)糧食統計部門推廣使用。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統計機構重點維護“糧食商品流通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開發與本地區糧食統計業務相適應的專用軟件,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糧食管理,組織糧食商品流通提供及時、準確、豐富、方便的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各地開發成功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由商業部組織省際間開展廣泛的技術交流,可以採取有償或無償轉讓形式,以提高軟件的使用價值,促使計算機應用的迅速發展。

第十四條 為自籌、積累計算機發展基金,有利於調動計算機有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本單位開發的計算機應用軟件提供給外單位,可以適當收費。所收開發、複製、轉讓費,一部分作為本單位計算機發展基金,一部分作為獎勵基金,獎勵為計算機發展做出貢獻的有關工作人員及熱心支持計算機應用發展的有關領導。

第十五條 要加強對計算機應用軟件管理。各種應用軟件要有專人負責造冊、登記、保管。

第四章 嚴格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 運用計算機收集、加工、傳輸、存儲、反饋統計數據,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按照規定的密級管理權限加強管理。所有計算機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負有保密職責。存有各種保密資料的計算機磁盤等,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對於保密資料的專用軟件,編程人員應採取程序加密措施,加密口令,以防止非法考貝,泄露機密。

第十八條 對於保密資料的應用軟件系統,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其他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能擅自動用。

第十九條 凡需要調閲計算機中有關保密資料,要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二十條 凡作廢的含有保密資料的打印紙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銷燬。

第五章 資料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計算機磁盤存儲的統計資料,必須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做好磁盤文件記錄,方便調閲,但不得隨意存放。對長期存儲在軟盤上的歷史資料,要做出備份。每隔兩年要將軟盤文件重新複製,保證存儲統計數據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 為了防止計算機病毒感染,凡配置計算機的部門,都要配備消毒軟件。對所使用的計算機軟硬件要經常檢查,發現感染病毒,及時進行清毒處理。對引進的軟件要先做病毒檢測,確認無病毒後再使用。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計算機工作的領導,主管糧食統計工作領導要親自負責計算機應用管理工作,主持制訂近期、遠期計算機發展規劃,並採取有力措施保證本地計算機應用工作按發展規劃要求如期完成。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領導要關心和支持統計人員從事計算機方面工作,幫助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要參照有關規定解決計算機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問題,為他們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改善和提高計算機操作人中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要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計算機專業人才。要抓好糧食統計計算機技術的推廣普及和計算機技術培訓。培訓工作分部、省兩級組織實施。省組織培訓對象重點是地(市)、縣糧食統計機構中懂得統計業務但不懂得計算機技術的統計人員。部組織的培訓,除兼顧普及應用技術外,側重對已經掌握計算機一般知識和技術的統計人員進行知識更新和深造。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把計算機的應用水平做為統計人員業務考核的一項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糧食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