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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期限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法律1.81W
沒有期限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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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非法集資構成刑事犯罪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或者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准許,不得從事商業銀行特有的吸儲信貸業務。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不僅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還有債權人的財產。借款合同作為非法集資的外在表現,屬於非法集資行為整體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單個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樣確切無疑地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當地阻礙了資金的正常流動和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控。立法者刺破非法集資的面紗,揭開其民間借貸的偽裝,表明了其對債權人財產權益保護的堅定立場。立法者既然選擇了對該行為進行刑事打擊,那麼留給司法者的空間就是謹慎司法、被動司法,不宜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的方式來處理刑事犯罪下的民事責任。

2、處理具有擔保情形的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者在利益衡量時應堅持保守與中立,不宜過於能動,否則容易導致權益保護的失衡。

根據現有法律規範,我們完全能夠為非法集資利益主體找到恰當的糾紛解決規則。比如否定借貸合同的有效性,必然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主張返還其本金,或者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規定既簡潔明確又公平合理,債權人只需提出訴求即可,債務人若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債權人的過錯。

舍此之外,《擔保法司法解釋》(法釋[2000]44號)第8條同樣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擔保人如何承擔擔保責任上詳加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並不能免除擔保人賠償責任,只有當擔保人無過錯時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因此,擔保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仍然要承擔責任,只不過其承擔責任上限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1/3。如此,在擔保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至少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賠償,以及擔保人承擔不能清償部分1/3以內責任獲得相當程度的補救。這在事實和情理上是客觀公正的,因而該司法解釋出台之後,獲得了司法實務界的廣泛認同。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自當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司法不能過於能動,保護一方利益而致他方利益於不顧。民事訴訟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有利益訴求,自然應當舉證證明,而不能由法官代勞,更不能由司法者隨意改變法條的本意。司法能動的發起或者説法官造法,應當在被動司法的保守與中立使得案件的審判結果出現明顯不公之時,才有其發揮的餘地。

3、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不能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對債權人權益保護更為充分。

必須承認的是,當擔保合同因自身瑕疵而歸為無效時(單獨考查擔保合同效力),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民法學者和實務界人士的認識基本一致。他們認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也就是説主合同無效而導致從合同無效情況下,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1/3,並不適用於擔保合同自身無效的情形。比如擔保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欺詐債權人、擔保人與債務人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共犯,而與債權人締結擔保合同等,擔保人的責任不應當只限定於1/3,應視其具體過錯程度,有可能需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更能體會到立法者對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的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擔保人的利益同樣有着體系性完備的保護,而且此種保護是建立在平等責任分配、具體過錯程度認定上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活動而直接危害着國家的金融市場中的正常規範秩序,而且公民一旦與非法集資相聯繫之後肯定會對其合法的財產造成傷害,所以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活動的擔保或者借貸合同都應該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