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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已於2017年10月16日經國家衞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文       號: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6號

頒佈時間:2017-11-20

實施時間:2018-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衞生計生服務效率,促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是指衞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系統、本單位實施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諮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規範的方法,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及所屬(管)衞生計生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在國家衞生計生委統一指導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和預算管理關係實行分級負責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本單位及所屬(管)單位的內部審計,並指導和監督本系統、本地區及所屬(管)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堅持全面覆蓋、應審盡審;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凡審必嚴、防微杜漸;促進管理、推動改革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積極支持和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 各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系統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規章制度;

(二)編制工作發展規劃;

(三)建立健全機構設置,加強人員配備;

(四)落實工作職責;

(五)組織質量評估;

(六)開展培訓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

(一)制定工作辦法和流程;

(二)編制年度工作計劃;

(三)重大政策執行、事業發展目標完成情況審計;

(四)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工程建設、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及其他所有經濟活動事項審計;

(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六)內部控制評價及風險管理審計;

(七)其他審計。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主要權限:

(一)查閲經濟活動相關資料及電子數據;

(二)參加或者列席與重要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

(三)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現場觀察、調查和記錄;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

(五)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貨幣資金、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暫時封存;

(六)對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揭示;

(七)提出問題整改要求和管理改進建議。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審計全覆蓋。

各部門、各單位對本級和所屬重點單位要每年審計,其他審計對象1個週期內至少審計1次。審計週期由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工作規劃、管理需要和審計力量合理確定。沒有能力自行開展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

當年已經接受相同項目外部審計並且審計結果可以充分運用的單位,當年可以不再安排審計。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發現本單位未及時處理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本單位負責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編制管理相關規定和部門管理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四條 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根據國家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專職審計人員不少於2人:

(一)二級以上醫院;

(二)年收入及資產總額均達到3000萬元以上;

(三)所屬及分支機構較多;

(四)經濟活動複雜;

(五)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條 不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內設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十六條 鼓勵探索實行總審計師和審計委派等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提高監管質量和水平。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5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其任免應當徵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並定期接受後續教育培訓。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單位領導辦公會或者黨組(黨委)會審批後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實施。臨時增加的專項審計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當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明確的程序,主要包括:制訂工作方案、組建審計項目工作組、下達審計通知書、組織現場審計、製作工作底稿、溝通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督促問題整改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特定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審計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除涉密項目外,可以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程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採取督導檢查、分級複核、質量評估等方式強化審計工作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提高審計能力、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管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審計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實、隱瞞問題,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五章 審計整改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作的審計整改聯席工作機制,明確整改任務與職責。業務直接主管領導負責主管範圍內審計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內部審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落實自查自糾,完善內部管理。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逐項完成審計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落實,並按時報送審計整改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整改工作進展、長效機制建設等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跟蹤檢查。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審計通報制度。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開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黨風廉政建設;

(二)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

(三)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任免、獎懲;

(四)審計事項相關責任人的個人年度考核;

(五)有關政策規章和制度機制的完善。

第三十四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作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遭受打擊、報復、陷害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保護,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部門或者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對相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泄露國家祕密或者被審計對象商業祕密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或者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處理意見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或者實施辦法,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備案。

除本規定外的其他衞生計生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6日原衞生部公佈的《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