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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搞好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加強糧食統計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簡稱《統計法細則》),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商業部[90]商綜[糧]字第231號

頒佈時間:1990-10-04

實施時間:1990-10-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加強糧食統計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簡稱《統計法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全民所有制糧食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商品流通統計(以下簡稱糧食統計),主要包括:糧食、油脂平價和議價商品流通統計調查;糧食統計資料收集整理;糧食統計分析;糧食統計質量檢查;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等。

第四條 糧食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糧食商品流通活動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分析與統計預測,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為加強糧食管理,改善企業經營提供服務。

第二章 糧食統計機構

第五條 糧食部門必須堅決執行《統計法》。各級領導人必須模範遵守並監督本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法律和決定。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努力做到:以《統計法》和《統計法細則》為行為的法律規範,嚴格執行統計紀律,蒐集整理、如實填報統計數字,按期上報統計資料,保證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第六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根據各級政府機構和糧食管理工作的需要,確定統計調查任務和調查方案。採取多種統計調查方式蒐集統計資料。依據批准的統計調查任務和方案,召開有關調查會議,制發統計調查表,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

糧食部門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凡經營平價或議價糧食、食油、食品、飼料和其他商品的,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所需的統計資料和情況。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按照統計調查任務、目的的要求加以整理,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多種形式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扣壓統計人員依法報送的統計資料。統計人員有權拒絕報送虛假統計資料。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有責任建立和完善統計報告制度,疏通報告渠道,改進統計報告方式,加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的建設。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糧食經濟狀況和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糧食政策、計劃的實施和糧食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制止和揭露虛報、瞞報、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的建議。有關負責人應當重視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指定有關部門及時作出答覆和處理。

統計監督,還必須對統計工作過程實行監督,以保障各級糧食部門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和統計監督職能的有效履行。

第七條 根據《統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加強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縣以上糧食部門應設置統計機構,配備適應統計任務需要的統計人員。縣以下糧食基層單位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專職統計人員。

第八條 縣以上糧食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制定和負責實行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二)制定部門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組織本部門所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糧食統計資料,會同計劃和其他有關職能機構對本部門執行政策、計劃情況、經營管理,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統計教育和統計幹部培訓,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學術交流工作,組織統計對口專業勞動競賽活動,對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與獎懲。

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業務上受國家統計局或地方政府統計局的指導。

第九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認真做好統計人員技術職務的評定和聘任工作。

第十條 糧食統計隊伍要保持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應有能夠擔當規定責任的人員接替,並認真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各級統計負責人調離應事先徵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縣以上糧食統計機構補充的統計人員應受過中等以上專業教育,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的業務工作實踐。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部門應有專人分工負責主管統計工作;要給統計人員創造和提供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提高統計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關心和解決統計人員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第三章 糧食統計調查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根據調查任務和目的的要求,應用多種調查方法開展統計調查活動。

第十三條 糧食統計調查前,應先由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本部門各有關職能機構擬訂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其可行性進行認真論證,提出報告和實行方案。凡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報中央或地方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須報中央或地方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四條 糧食統計應建立統計調查報告制度。全國糧食、油脂商品流通統計制度由商業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要對糧食統計調查的任務、要求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根據全國《統計制度》,會同同級統計局制定本省(區、市)的糧食、油脂商品流通統計制度。

第十五條 制發統計報表必須按《統計法》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辦理。統計報表表式應當規範。報表目錄應對報表的填寫和報送方式作出具體規定;表式應簡明、適用,各項指標(包括補充、附註指標)設置應科學合理;填表説明應包括統計範圍、統計目錄、指標解釋以及分組等內容。

第十六條 組織統計調查和制發統計報表時,必須注意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調查要求的,不要定期報表;凡非全面調查能取得統計資料的,不作全面調查;凡能從有關部門蒐集到資料的,不向基層制發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糧食統計原始記錄制度。糧食統計原始憑證的格式、聯次、傳遞程序應簡化、實用,滿足糧食業務工作需要。

原始記錄制度由縣(含縣)以上糧食部門統一制定並組織實行。

第十八條 認真做好統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各級糧食統計綜合彙總單位,應根據統計調查的目的和任務,將各種原始資料進行科學的統計,使之系統化、條理化。統計資料整理應包括原始資料的檢查、統計分組、統計彙總和編制統計報表等步驟。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統計資料審核制度。各級糧食統計機構向上級報送統計報表,必須經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同時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依照《統計制度》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各級領導人不得修改。如認為資料不實,應責成統計機構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各級糧食部門在上報統計資料後,如發現差錯、遺漏等問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上級統計機構説明情況,予以訂正。重要訂正須附文字説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必須建立糧食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依照制度妥善保管、調用和移交統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統計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密級範圍的統計報表,必須按保密規定的方法報送和管理。對外提供與公佈統計資料,要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糧食統計分析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有責任組織統計人員運用統計學的方法,對佔有的統計資料進行研究分析,揭示糧食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繫及其發展規律,撰寫有數據、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統計分析材料。

第二十四條 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進行統計分析,應具有科學性、預見性、條理性、時效性。統計分析報告必須以統計數據資料和糧食經濟活動的事實為依據,採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和預測方法加強定量分析。統計分析報告,應及時向領導上報和向有關部門提供。

第二十五條 糧食部門各有關業務機構有義務對統計人員進行統計分析、瞭解諮詢情況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應建立統計分析聯繫點制度,組織開展統計分析聯繫點的工作。要認真選點並保持聯繫點的穩定,定期指導聯繫點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收集、綜合點上的分析材料,逐級或直接上報。對反映問題突出的材料,應在上報的同時向有關部門提供。

第五章 糧食統計質量檢查

第二十七條 糧食統計質量檢查內容和方式,根據糧食工作需要和檢查目的確定。

統計質量檢查的內容主要有:貫徹國家糧食方針政策情況;《統計法》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糧食統計數字質量;統計基礎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

組織質量檢查可以採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專門檢查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參加統計質量檢查的統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工作責任心,熟悉業務,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檢查前,應組織檢查人員進行培訓。明確檢查目的,確定檢查內容、重點和標準,制定檢查方法、步驟等。檢查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改進的措施。檢查結束後應向組織檢查單位和上級主管機構提交《統計質量檢查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應每年組織統計質量檢查。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應設一至二名統計檢查員。檢查員配發國家統計局統一制發的《統計檢查員證書》,負責所轄區糧食統計檢查工作。統計檢查人員的調動,免職和處罰必須徵得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局的同意。

第三十條 統計檢查員的職權和工作任務按國家統計局《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應制定統計法規檢查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章 糧食統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糧食統計工作中應大力推廣計算機應用技術,加速統計信息管理現代化建設。各級糧食部門必須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訂計算機應用發展規劃,有領導、有組織地分步驟進行。縣以上各級糧食統計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規劃的執行情況,研究和解決執行規劃所遇到的問題,保證規劃落到實處。

第三十二條 糧食統計機構的計算機硬件配置工作應根據計算機應用發展規劃,按照節儉、實用的原則組織進行。對計算機選型應實行統一領導管理,同時也要充分考虛和聽取使用單位的要求和意見。

第三十三條 糧食統計機構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實行全國統一協調,分層次組織完成。軟件開發應以統計資料數據處理和建立完善統計數據庫為主,並逐步開拓軟件的應用範圍。開發統計專用軟件要注意吸取國內外先進的軟件技術,不斷充實和豐富軟件的性能,增強適用性。

第三十四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應配備和培養既精通計算機、又熟悉統計業務的專用人材。使用計算機應作為統計人員基本功列入業務考核的一項內容。要利用多種方式組織計算機應用技術的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糧食統計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管理的規章制度,以保證更好地發揮計算機對於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的效用。要制訂統計人員使用計算機的操作守則,計算機內存和外部文件的管理辦法,計算機等設備使用、維護制度,機房工作制度等,使計算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各級糧食部門和統計機構負責組織對統計人員工作考核。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以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執行貫徹《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收集、整理、報送統計資料;撰寫統計分析、統計預測材料,有較強針對性、時效性,對決策和管理工作起到參謀作用。

(二)立足本職工作,在改進統計制度、方法,開展統計學術研究,組織和參與統計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

(三)在糧食統計實踐中應用理論和統計現代化技術成績突出。

(四)宣傳貫徹《統計法》,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紀律,嚴守機密,自覺抵制違法行為,敢於同違法違紀現象作堅決鬥爭。

第三十七條 表彰或獎勵的先進事蹟必須準確。表彰或獎勵個人,須經民主評議,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定。表彰或獎勵單位,須經主管部門考核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表彰或獎勵分為通報表彰、記功、晉級等,也可以發給獎品或獎金。

第三十九條 凡有違反《統計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糧食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26755--010104z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