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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後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任何人都是不得實施侵入國家、他人、單位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的,否則一旦國家的信息安全因為非法提供控制系統行為的存在而被侵犯,那麼提供控制系統程序的人、利用此係統實施侵入國家系統的人都有可能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