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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計劃”實施辦法

“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計劃”實施辦法

“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計劃”實施辦法

為適應世界漢語教學發展的新形勢,滿足各國對漢語教師的迫切需求,根據“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計劃”(以下簡稱“志願者計劃”),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4-04-15

實施時間:2004-03-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世界漢語教學發展的新形勢,滿足各國對漢語教師的迫切需求,根據“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計劃”(以下簡稱“志願者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漢辦”)設立“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中心”(以下簡稱“志願者中心”),負責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工作的招募、遴選、培訓、派出、簽約、諮詢、經費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體事務。

第三條 志願者由志願者中心向社會公開招募,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通過國家漢辦網站()在網上註冊申請。

第四條 志願者中心對招募的志願者進行擇優錄取,並對錄取的志願者進行業務和外事方面的強化培訓。

第五條 志願者中心與確定派出國外服務的志願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志願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依據協議確定志願者在國外服務期間的任務、服務期限、服務期間的待遇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第六條 志願者中心對以推廣漢語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為己任、不畏艱苦、不計報酬、樂於奉獻的志願者採取多種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志願者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志願者需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身心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二)有奉獻精神,熱愛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熱心志願者服務活動,志願到國外從事漢語教學工作;(三)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過處分記錄;(四)具有專業為對外漢語、中文、歷史、哲學、教育學、外語、政治學、心理學、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退休大學中文教師;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中、小學退休語文教師;(五)普通話標準。

第三章 申請手續

第八條 凡符合志願者申請條件者,可以通過國家漢辦網站()在網上註冊申請,並從國家漢辦網站下載《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註冊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後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併遞交至志願者中心。

第九條 申請者需向志願者中心提交以下有關個人情況的材料:(一)本人簡歷;(二)身份證和户口簿複印件;(三)學歷證書複印件;(四)無犯罪、記過處分記錄證明(在校學生由校學生處開具,社會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開具)。志願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以掛號郵件或特快專遞形式寄至志願者中心。

第四章 錄取程序

第十條 志願者中心按以下程序錄取志願者:(一)審核材料志願者中心根據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申請者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志願者中心將其個人的信息儲入志願者人才庫備案。志願者中心每年根據國外的需求,從志願者人才庫中選擇符合條件的人選進行面試。志願者中心將《面試通知》直接發給被要求面試的人選,同時在國家漢辦網站公佈面試人選名單。(二)面試遴選志願者中心對參加面試的人選進行業務和素質方面的面試。面試內容如下:1、漢語基礎知識2、普通話3、中國國情知識4、外語5、對赴國外從事漢語教學志願服務工作的認識志願者中心根據面試者的個人情況、面試成績等對參加面試的人選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志願者的錄取,向被錄取人員寄發《錄取通知書》,並於國家漢辦網站公佈錄取名單。

第五章 培訓

第十一條 志願者出國服務前,須接受志願者中心組織的為期2周的業務強化和外事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漢語語音、語法、詞彙等知識和教學技能;派往國國情介紹;外事禮儀等。專業培訓合格者,按計劃需要派出。

第六章 派出

第十二條 培訓結束後,志願者應在志願者中心指定的醫院進行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其志願者資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條 志願者中心根據國外的具體要求以及志願者本人的特長,參考本人的意願,決定志願者派往的國家或地區。

第十四條 志願者在同意志願者中心派往的國家或地區後,應與志願者中心簽訂《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志願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約後,志願者中心向志願者發出《派出任務通知書》,同時,在國家漢辦網站公佈派出人員名單。

第十五條 志願者的出國手續按以下要求辦理:(一)志願者接到《派出任務通知書》後,到本人所在地區的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普通護照。(二)志願者中心與派往國接收單位聯繫,為志願者辦理邀請函、購買機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關事宜。(三)志願者自行到派往國駐中國使領館辦理簽證。志願者中心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六條 志願者須按志願者中心確定的時間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願者中心取消其出國服務的任務,不予保留其志願者資格,並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各項費用。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赴任的志願者,需提前向志願者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以保留一年出國服務的資格。超過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國服務的資格不再保留,若此後仍有意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志願者的服務期通常為半年至兩年。服務期滿後,原則上志願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回國。

第十八條 希望延長服務期的志願者,須在服務期內提前向志願者中心提出延長服務期的正式書面申請,由志願者中心與派往國協商,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長期限內待遇的決定。若派往國要求延長志願者的服務期並且志願者本人同意,報志願者中心批准後,服務期可以延長。

第七章 回國

第十九條 志願者服務期滿回國後須辦理以下手續:(一)志願者須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回國,並及時向志願者中心報到。(二)志願者回國後於一個月內將個人工作總結報送志願者中心,志願者中心為其在國外的志願服務工作做出鑑定。

第二十條 志願者服務期滿回國後,志願者中心與志願者的協議即告終止,志願者中心不負責志願者協議終止後的工作和生活安排。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中心為參加培訓的志願者提供交通補貼和培訓期間的食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中心為出國服務的志願者提供辦理因私普通護照和出國簽證的費用。志願者自行辦理完護照和簽證等出國手續後,可持有效票據到志願者中心報銷。志願者中心為確定派出的志願者辦理簽證等手續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中心為出國服務的志願者提供從國內出發地至派往國服務地的往返國際機票。

第二十四條 志願者中心或派往國接收單位提供志願者在國外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津貼,具體如下:(一)志願者中心提供志願者在國外的生活津貼。基本標準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派往國接收單位提供志願者在國外生活津貼的,如生活津貼滿足上述標準,志願者中心不再提供;如津貼不足上述標準,志願者中心按上述標準予以補足。

第二十五條 志願者在國外的住房和生活工作條件由志願者中心與派往國接收單位協商確定,原則上由派往國接收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志願者中心負責為赴國外服務的志願者購買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參照有關國際通行標準執行。

第九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按要求圓滿完成志願服務工作的志願者,由國家漢辦為其頒發《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榮譽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在志願服務工作中受到國外好評、做出貢獻者,由國家漢辦為其頒發《優秀國際漢語教師中國志願者榮譽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反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提前中斷協議履行的行為或在志願服務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志願者,志願者中心根據協議追究其由此給志願者中心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國外管理

第三十條 志願者應主動同中國駐派往國使(領)館聯繫,並接受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在國外服務期間應遵守以下紀律:(一)按照協議完成志願服務工作;(二)在國外加強和其他同事的團結協作,與其他志願者共同努力完成志願服務工作;(三)遵守派往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單位的規定,尊重派往國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四)不參與派往國的政治活動,不從事第二職業、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志願者中心不定期派人到志願者派往國服務地巡查工作情況,幫助志願者提高教學效果,協助解決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一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志願者中心按照協議履行各項義務,維護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志願者應主動保持與志願者中心的聯繫,志願者在服務期內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志願者中心取得幫助。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