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10月25日發佈《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後,“檢務公開”已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推行。
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的實行是為了為了進一步推動“檢務公開”的深入,使之“程序化、規範化”。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研字[1999]1號
頒佈時間:1999-01-04
實施時間:1999-01-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了進一步推動“檢務公開”的深入,使“檢務公開”程序化、規範化,現制定如下具體實施辦法: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檢務公開的內容。要採取設置專欄、製作掛圖和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公佈檢務公開的內容。有條件的地方要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檢務公開的信息台、諮詢台和網址,供社會羣眾查閲、諮詢檢務公開的內容。要開展檢務公開宣傳日、宣傳週活動,組織幹警深入羣眾宣傳檢務公開內容。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新聞發佈會或情況通報會,或者通過公告、報刊、電台、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情況;檢察工作的階段性成果;實施“檢務公開”內容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有關檢察工作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各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中的重大活動、典型案例、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情況,在逮捕或提起公訴後,適時予以報道。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專用舉報電話要配置自動受理舉報系統軟件,告知舉報人可以隨時隨地舉報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可以查詢檢務公開的內容。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要熱情接待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向來訪人講明檢察機關制定的與來訪事項有關的文件、規定等,使來訪人員瞭解與此相關事項。
六、出庭支持公訴是公佈檢務公開內容的重要方式,要利用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在法庭公開審理過程中,公開展示證據,揭露、證實犯罪,宣傳法制,使人民羣眾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有生動、具體、深刻的瞭解,樹立檢察機關和公訴人公正執法、文明辦案的良好形象。
七、檢察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單位,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和義務。訊問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還要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書。告知要以口頭的方式進行,已將有關權利和義務印製成書面材料的,在書面告知的同時,也應當口頭告知。
八、檢察人員在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要出示本人的有關證件和人民檢察院的詢問通知書,告知證人、被害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九、在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的時候,檢察人員應當將“舉報須知”的有關內容告知舉報人。
十、檢察人員在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協助執行有關強制措施時,要告知本人的所在單位,出示檢察機關的拘傳證、搜查證、勘查證等法律文書,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知悉檢察人員的身份,瞭解執行公務事由。
十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製作的有關訴訟文書如拘傳證、搜查證、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依法需要出示、送達的,要對有關當事人公開,送達有關當事人及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人民檢察院要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行使權利。
十二、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要依照法律和本辦法履行各項告知義務。對於檢察人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投訴,檢察長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責令有關部門或者人員予以糾正。對於檢察人員嚴重違反規定、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控告或者舉報,紀檢、監察部門應當認真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
十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將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納入對檢察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考評、考核,要定期檢查、評比實施檢務公開的情況,對落實檢務公開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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