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最新版

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最新版

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最新版

為保證醫療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規範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24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佈。該《辦法》共26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瀋陽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3號發佈的《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規範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以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實行個人自願無償獻血、社會團體無償獻血、個人儲血、互助獻血相結合的原則。

提倡18週歲至55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參加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60週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確定每年1月、9月為“無償獻血活動月”,倡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活動月中組織開展集體獻血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獻血工作委員會對本市的獻血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制定血液應急預案,保障日常醫療、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災害事件時的醫療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體系,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推動獻血事業發展。

第六條 市衞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獻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獻血辦公室是無償獻血辦事機構,負責獻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組織、宣傳、動員及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償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 血站是經省衞生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應當為無償獻血者提供安全、衞生、便利的條件。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動員工作,普及並告知用血者返還互助金的時限及標準等獻血相關政策,積極推行成分輸血,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 醫療機構臨牀用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實行統一管理,堅持科學合理用血,不得濫用和浪費血液。

醫療機構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應當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臨牀用血。

第十條 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網絡系統,由市衞生行政部門對血液採集、供應進行動態監管,確保醫療機構臨牀用血和突發事件時血液的調集。

第十一條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6個月;每次單採血小板不超過2個治療單位,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不少於2周,每年不多於24次。

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不少於4周,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間隔不少於3個月。

第十二條 無償獻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無償使用血液,5年後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計獻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獎勵,並終生無償使用血液;

(三)獻血者捐獻單採血小板的,獻血量按照一個治療單位摺合全血800毫升計算;

(四)配型成功並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獻血量按照捐獻一次摺合全血800毫升計算。

第十三條 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及其親屬享受下列待遇:

(一)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獻血之日起3個月後5年內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配型成功並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終身無償使用累計不超過800毫升的血液;

(三)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標準以上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獻血之日起3個月後5年內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四)稀有血型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獻血之日起3個月後5年內無償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十四條 實行無償獻血互助金制度。公民臨牀用血時,醫療機構除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簡稱血液採集成本費)外,同時按照每200毫升收取200元互助金。

第十五條 收取的互助金由市獻血辦公室保管。保管期限為1年,自收取之日起計算。

保管期間內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獻血後按其獻血量計算返還互助金。

超過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獻血辦公室上繳財政,專户儲存,專款專用,用於發展獻血事業。

第十六條 持下列材料到市獻血辦公室辦理退還互助金:

(一)獻血者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市紅十字會為配型成功並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開具的證明材料;

(三)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户口簿或者親屬身份證明;

(四)無償獻血證、輸血費收據(輸血臨時醫囑、輸血記錄或者輸血費用清單)、互助金收據等。

第十七條 18週歲以下或者55週歲以上的本市公民用血後,可憑有效身份證明或者户口簿、輸血費收據、互助金收據等材料,到市獻血辦公室辦理退還互助金。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年度組織獻血人數達到本單位人數30%以上的單位授予“無償獻血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血站可以在緊急狀態下適時公佈採血供血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可能引起社會公眾恐慌的血液信息。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組織、僱傭他人採集或者出售血液及血液成分牟取利益;

(二)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件;

(三)利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血液採集成本費和互助金。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四條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獻血證件的,由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每例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擅自發布血液信息,造成不良影響、引起社會公眾恐慌或者引發重大羣體性事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瀋陽市獻血管理辦法》(市政府〔2001〕第3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