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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行“1990年國際温標”實施辦法

我國推行“1990年國際温標”實施辦法

我國推行“1990年國際温標”實施辦法

根據第18屆國際計量大會(CGPM)及第77屆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的決議,自1990年1月1日開始,國際上正式採用“1990年國際温標(以下簡稱ITS-90)”,以此替代現行的“1986年國際實用温標(IPTS-68)”及“1976年0.5~30K暫行温標(EPT-76)”。為保持我國温標與國際上的一致並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國家技術監督局決定,我國採用“ITS-90”實行有計劃、分階段、逐步實施的方針。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11-23

實施時間:1990-11-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一、工作分工和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負責完成各自管轄範圍內的“ITS-90”的推行工作。

2.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設立“1990年國際温標技術指導辦公室”,負責舉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部門專業人員學習班並在技術上指導各單位執行“ITS-90”的工作。

3.由我局計量司負責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實施步驟

4.1990年1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為第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4.1翻譯“ITS-90”的有關文件;編寫、出版《1990年國際温標宣貫手冊》。

4.2組織宣貫“ITS-90”。

5.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為第二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5.1 從1991年7月1日起,温度計量儀器的生產、使用,量值傳遞均須按本辦法實行“ITS-90”。

5.2 在全國範圍內,採用直接復現、傳遞“ITS-90”和按T90-T80差值表給出T90相結合的辦法確定温度量值。

5.3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應按科研合同的要求,完成推行“ITS-90”所需基準的研究工作。

5.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技術機構和國家授權的温度計量器具的法定檢定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配備推行“ITS-90”所需的計量標準器和檢定裝置。

5.5 制定、修訂有關計量檢定系統和計量檢定規程。

6.1994年1月1日起為第三階段。

在第三階段內,我國將全面實施1990年國際温標。

三、實施方法

7.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計量司組織編寫的《1990年國際温標宣貫手冊》(以下簡稱“宣貫手冊”)是目前我國推行“ITS-90”的技術依據。

8.有關的温度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在修定之前仍然有效;若上述計量技術法規的內容與施行“ITS-90”有矛盾時,有關法規的歸口單位應及時提交臨時修訂稿,國家技術監督局按簡化程序予以臨時批准頒佈。

9.從1991年7月1日起,各種類型的標準温度計分別按下列方法實施“ITS-90”:

9.1 工作基準温度燈、標準光學高温計、標準(精密)光電高温計和標準温度燈按t90-t68差值表給出t90。

9.2測温範圍高於0℃的標準鉑電阻温度計按“ITS-90”規定的分温區進行檢定和使用。但二等標準鉑電阻温度計也可按t90-t68差值表將t68數據換算成t90數據,在0℃至630.74℃範圍內使用。

9.3 測温範圍低於0℃的標準鉑電阻温度計

9.3.1 標準鉑電阻温度計及套管式低温鉑電阻温度計仍按原方法檢定得出W68值,經轉換成W90值後按“ITS-90”內插公式給出T90值。

9.3.2 銠-鐵電阻温度計和鍺電阻温度計按T90-T68差值錶轉換成T90值,按規定的辦法重新擬合後,給出符合“ITS-90”的檢定結果。

9.4 標準熱電偶

9.4.1 在鉑銠10-鉑熱電偶退出國家基準後,其他各級標準熱電偶仍保持現行檢定系統中的傳遞關係。

9.4.2各種標準的熱電偶,包括標準鉑銠10-鉑熱電偶、標準鉑銠30-鉑銠6熱電偶、標準鎳鉻-鎳硅熱電偶、標準銅康銅熱電偶及標準鎳鉻-金鐵熱電偶,均按“宣貫手冊”規定的辦法給出T90或t90值。

9.5 標準玻璃液體温度計應按“ITS-90”進行檢定;生產廠應按“ITS-90”進行生產。

10.工作用温度計量儀表(包括工業測温儀表及實驗室用温度計)按下列原則實施“ITS-90”:

10.1採用國際通用分度表的温度儀表,需等待按“ITS-90”制定的國際通用分度表公佈後,再全面採用“ITS-90”。目前它們的檢定和生產應根據各種儀表的具體情況按“宣貫手冊”中規定的辦法採取相應的臨時措施。這類儀表包括熱電偶,鉑熱電阻,以及與熱電偶、鉑熱電阻配套使用的顯示、記錄、控制儀表和温度變送器。

10.2各種基本誤差等於或小於五倍t90-t68差值的儀表、實驗室玻璃液體温度計和其他高精度的玻璃液體温度計,從1991年7月1日起進行檢定和使用時要根據t90-t68差值表進行換算和修正。上述各種玻璃液體温度計的生產應按“宣貫手冊”中規定的辦法從1991年7月1日起按“ITS-90”進行。其它温度儀表按照“ITS-90”進行生產的期限不得遲於1992年1月1日。

10.3 在10.1和10.2條款中未提及的工作用温度儀表不需作任何變動,自然過渡到“ITS-90”。

11.自1991年7月1日起,在檢定温度儀表時,檢定結果均應按T90或t90給出,並在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中明確説明。

有條件的單位,在1991年1月1日到1991年6月30日期間,可以同時按t90和t68給出兩份檢定證書。

對1991年7月1日尚未到檢定週期的温度計量器具,從1991年7月1日起各單位使用它們進行量值傳遞時,應按“宣貫手冊”中規定的方法將t68轉換成t90。如果在到達檢定週期前需按t90修改原證書,則必須將檢定證書送原檢定單位進行修改並重新加蓋檢定印章。

12.温度計量儀器製造部門和生產廠也應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措施推行“ITS-90”。

13.各歸口單位應對與施行“ITS-90”有關的計量技術法規進行分類清理,按計劃抓緊組織制定修訂。

14.國防系統應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按照本實施辦法做好“ITS-90”的推行工作。

15.自1991年7月1日起,凡進口的温度計量器具必須按“ITS-90”的有關規定驗收。

16.本辦法中有關施行“ITS-90”的技術問題由1990年國際温標技術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