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不籤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風險?
有很多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不願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認為不籤勞動合同勞動法就管不了,並擔心簽了勞動勞動合同就要幫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員工手上有了勞動合同容易被員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來對單位不利;還有的單位擔心簽了勞動合同擔不能隨意辭退員工了。總之,很多單位對籤勞動合同存在各種各樣的顧慮。其實,這些認識和顧慮都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説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籤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祕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比如廣西的規定是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上海的規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給予單位罰款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説不是籤不籤的問題,而是如何籤的問題。所以,筆者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採取不籤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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