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成年後過户房產,條件未成就能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編者説:
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歸女兒所有,待女兒年滿18週歲後將房產過户到其名下,後因男方發生民間借貸糾紛未及時清償欠款,該房屋被查封,孩子以其為房屋實際產權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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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樑某與譚某曾是夫妻關係,雙方於2004年生育一女兒譚某某,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河口縣某小區房屋,後於2013年協議離婚。雙方離婚時協商約定:河口縣某小區的房屋產權及所有權全部歸女兒譚某某所有,待女兒年滿18週歲後將房產過户到其名下。
陳某某與河口縣某貿易公司、譚某於2016年7月20日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因河口縣某貿易公司、譚某未及時清償欠款,遂起訴至法院,陳某某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向河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後,河口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於譚某名下的河口縣某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譚某,共有權人為譚某某)。譚某某(監護人樑某)就此查封,以其該房屋實際產權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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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在執行過程中,譚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河口法院依據查控調查結果,對被執行人譚某名下(共有權人為女兒譚某某)的房產份額進行查封,但因房產的不可分割性,故對該房產整體查封並依法處置。譚某與樑某雖已協議離婚,並約定房產女兒譚某某全部所有,待女兒年滿18週歲後將房產過户到其名下。現該房產尚未辦理過户登記,雙方婚生女譚某某尚未年滿18週歲,雙方的贈與未達生效條件,房屋產權人仍為譚某。
綜上,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譚某某、樑某請求停止查封的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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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説法
生活中,夫妻離婚時往往會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事宜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可以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
受贈與子女還未成年,未滿足贈與生效條件,父母也未為受贈與子女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贈與物的所有權未依法轉移至受贈人,受贈子女不能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受贈人譚某某因沒有年滿18週歲,也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無權排除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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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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