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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首飾“免費換”是優惠酬賓還是銷售套路?

廣州花都區法院:首飾行對換購規則未盡告知義務退還顧客部分換購費

黃金首飾“免費換”是優惠酬賓還是銷售套路?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鄭育婷 林綺虹

黃金價格漲漲跌跌,不少黃金首飾行也常推出“以舊換新”、“免費換”等促銷活動,廣州一首飾行承諾“買後隨時換購”,結果換購時卻要收取手續費。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首飾行向顧客退還部分手續費。

嚴女士在某首飾行購買了三件“一口價”金飾:足金手鐲、足金掛墜、足金項鍊,均為標價類商品,不按克數計算,共計13660元。首飾行向嚴女士出具質量保證單,保證單上標註有“標價換標價”,表示後續如果想換購,可“標價換標價”。

回到家後,嚴女士對首飾稱重,發現購買的三件首飾總共14.9克,黃金價高達916.77元/克,於是在購買後的第二天,前往首飾行協商換貨。首飾行表示可兑換同價的標價金飾,如果換克重金飾,則需按黃金飾品標價價格的30%收取手續費。

經協商,首飾行同意加收15%的手續費讓嚴女士換購按克重黃金飾品。嚴女士向首飾行支付了2049元手續費進行換購,後覺得手續費過高,認為自己被“套路”了,遂將首飾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首飾行退還全部手續費。

花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首飾行與嚴女士建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嚴女士是否需要向首飾行支付換貨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對此,法院認為,一方面,首飾行僅在嚴女士提出要將標價類金飾兑換為克重類金飾時,才告知更詳細的換購規則,其告知義務沒有履行到位,存在對換購事項明示不清的問題;另一方面,嚴女士要求兑換金飾的時間較短,未有證據顯示金飾已存在損壞,會影響首飾行進行二次銷售,首飾行收取15%的手續費過高。但因更換金飾確實會產生驗貨等相應工作量,故法院酌定首飾行收取手續費500元,多餘的1549元由首飾行退還給嚴女士。

■法官提醒■

花都區法院法官鄭天怡指出,黃金市場上買賣金飾一般分兩種計價方式,一種是“按克計價”,即按金飾克重計價並加收工費,另一種則是“按件計價”,俗稱“一口價”,賣點是創意和工藝,定價不同於傳統的按克計價,而是按照設計和工藝精細程度來一口定價。近年來,很多商家在銷售金銀珠寶飾品時,經常會打出“以舊換新”“免費換”等促銷牌,但卻沒有充分告知其中的換購標準、換購規則。

首飾換購規則事關消費者的權益,首飾行作為賣方,應當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主動告知兩種金飾的區別。消費者也應當提高警惕,認真瞭解回購、換購規則,在購買黃金飾品時索要消費憑證,標註清楚有關材質、重量、單價、手工費、總額等各項信息,以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