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中僱員傷亡,建築施工企業要擔責麼?
中國法院網訊(陳榮財) 層層轉包在工程項目實踐中十分常見,如果在工程違法分包情況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傷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建築施工企業須承擔相應責任麼?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川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違法分包中僱員在下班途中傷亡的案件,判定建築施工企業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設工程,王某經申某介紹並安排到該建設工地從事打混凝土工作。期間,王某工作由申某具體管理及考勤,工資也由申某按日結算支付。某日,王某在結束工地工作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事故對方負同等責任。
事後,王某家屬向靈川縣人社局提交了王某工傷認定申請,靈川縣人社局受理後,經審查認定王某屬於工傷,建築安裝公司認為王某是由申某僱傭的,其對王某的傷亡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不服該工傷認定,後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經審核後決定維持縣人社局工傷認定,該建築安裝公司仍不服,遂向靈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爭議焦點是:王某是經違法分包而受僱傭的,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靈川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設工程後,將打混凝土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申某,申某承包後招用王某等人打混凝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因此,認定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需承擔對王某的用工主體責任。王某於結束工地工作後下班回家發生的事故,且事故地點處於其回家常規路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因此,靈川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訴求於法無據,靈川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靈川法院判決,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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