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合同授權委託書
武漢合同授權委託書
一則武漢合同案例, 2015年11月3日,張某通過中介公司看好王某一處房產,王某有事不能到場所以委託了妻子陳某與張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武漢合同中約定了房價為45萬元,其中張某先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由中介代為收取,12月30日前張某應付清全款,另約定陳某作為王某代理人簽訂本合同。該武漢合同案中張某如約交付1萬元定金後,未能如約交付中介費及房屋全款,中介機構代收定金後卻沒有交付而是扣留下來了。無奈王某提起仲裁,請求中介公司交付1萬元定金,張某支付房屋全款44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萬元。此後該武漢合同案中張某稱合同並非王某本人所簽訂,亦未看到授權委託書,因此合同無效,要求中介返還已交付的定金。
裁決該武漢合同案中中介公司交付王某1萬元定金,張某向王某支付房屋全款44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萬元。
仲裁庭認為:該武漢合同案中王某的代理人陳某、中介公司、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該武漢合同案中張某未按約交納中介費,中介公司應向張某索要,不應私自扣留定金。現王某要求中介公司給付定金1萬元,仲裁庭應予支持。本武漢合同案中,合同簽訂的時候,張某知道陳某非房屋產權人,但認可其代理人身份並在合同中作出了約定,另外張某沒有能夠提供行使催告權的相關憑證,故張某的抗辯理由不能得到仲裁庭支持。
武漢合同律師:委託他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最好是要簽訂一份授權委託書,並且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主動出示授權委託書,且應仔細閲讀合同內容,在得知簽訂合同方並非產權人時,也應主動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以免因此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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