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Z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辯護詞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
重慶中升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Z某某的委託,指派蘇莉律師擔任被告人Z某某的辯護人。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查閲了案件材料,結合法庭調查、舉證和質證,對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姑檢訴刑訴〔2022〕XXX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現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參酌並予以採納:
一、被告人Z某某具有自首的情節。
根據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的《發破案經過》可以看出,被告人Z某某因銀行卡被凍結後到銀行諮詢,主動向銀行工作人員説明情況,明知銀行工作人員報警後仍在等待派出所民警的到來,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派出所民警盤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屬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其參與並知曉的全部犯罪事實,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Z某某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自首的認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Z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從主觀認知角度,被告人因盲目信任網友,抱着僥倖心理,對本次犯罪的具體性質、心態均缺乏認知,其犯罪明知程度是有限的;從犯罪動機來看,被告人Z某某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更沒有積極追求危害社會的心理狀態。從客觀行為角度,被告人僅實施了為上游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其犯罪行為模式較為單一,對上游犯罪所提供的幫助也是較小的。縱觀全案,被告人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的作用,是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Z某某認罪態度好,悔罪深刻,自願認罪認罰。
被告人Z某某到案後能夠積極、主動、徹底地向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數次供述穩定一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在今天莊嚴的法庭上,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始終認罪、積極承認自己錯誤、勇於承擔責任、悔罪深刻的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極小,被告人僅獲利103元,且已主動、積極的退贓退賠5萬元、繳納了罰金4千元並退還了違法所得103元。
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是各自分工實施不同的行為。獲利的多少也可間接説明行為人蔘與程度的深淺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本案案發後,被告人涉案的多個銀行賬户共有人民幣10萬餘元已被依法凍結。本案中,被告人僅獲利103元,被告人家庭經濟非常困難,但家人仍想盡辦法湊款退贓5萬元,減少了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已繳納了罰金4千元,退還了違法所得103元。請求法庭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充分考慮被告人這一量刑情節,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等相關規定,請求法庭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Z某某系初犯。
被告人Z某某無任何的犯罪前科,之前從未受到過刑事處罰,沒有任何的犯罪前科,請求法庭依法可以酌定從輕、減輕處罰。
六、被告人Z某某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居住不穩定只是暫時的,且保證人S某某自願為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提供擔保,被告人也當庭承諾全力配合社區監管。
被告人居住不穩定的客觀情況是因為本案進入審判階段後,被告人基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而辭去了原穩定居住地崑山區的工作而搬遷到姑蘇區接受法律的制裁,居住不穩定也正是因為被告人認罪伏法的良好態度導致的。居住不穩定只是暫時的,被告人已在吳中區租房居住,在吳中區XXXX公司工作且工作穩定,工作期間表現良好,單位負責人S某某自願作為保證人為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提供擔保,被告人也當庭承諾堅決配合社區監管。被告人的父親患有多種疾病,母親是殘疾人,被告人的家庭負擔非常沉重,需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請求法庭審考慮本案的上述情節,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鑑於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早日迴歸社會,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做一名合格的公民!懇請法庭能夠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供貴院參考,望採納為謝!
此致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重慶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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