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因公司變更工作地址致使勞動者出勤時間明顯增長,委託後,最終仲裁獲賠近7萬元
執行律師
李鑫、張亞曼
當事人
曹某
案情簡介
原告曹某1998年11月30日入職被告北京XX租汽車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1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運營安全員,入職後被告一直未為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一直未安排原告休年假、一直未支付過原告節假日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且被告於2022年6月27日未與原告協商即變更工作地點至其他地方,並變更原告工作崗位。原告曾於2022年7月15日向北京市豐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被告支付各項賠償金,仲裁委於2022年10月21日作出裁決,駁回原告大部分仲裁請求,原告認為仲裁委做出這一裁決違背基本事實,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結果於是提起訴訟。
案件分析
當事人委託我所後,律師認為應根據法律法規計算賠償費用,計算後提出訴訟請求為:1.確認原被告之間自199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存在勞動關係;2.請求確認原被告間的勞動關係於2022年7月7日解除,併為原告出具勞動合同證明及檔案轉移手續;3.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發工資、養老保險補償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共計673246.21元。
處理結果
一審判決1.曹某與北京XX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自199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存在勞動關係;2.北京XX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離職證明及辦理檔案轉移手續;3.北京XX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曹某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10311.12元;4.北京XX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曹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8000元;5.駁回曹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曹某負擔。
律師結語
本案中涉及了很多費用項目計算的問題,如原告1998年11月30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間未發工資等款項的計算,這就要求律師在確定訴訟請求前先找到相關法律法規對費用的規定,再加以計算,從而得出確定的訴請數額。此外,對於部分超出法院支持時限的賠償項目,也應提前計算,以便在訴訟過程中加以適用。
此外,對於軍殘的退伍軍人而言,若舊傷復發,可通過申請工傷獲賠工傷保險待遇,但需進行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否則直接仲裁或訴訟將無法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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