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夫妻財產協議的類型化分析與司法適用

隨着公眾婚姻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夫妻財產協議也越來越多地被應用在夫妻關係的各個階段,以維護婚姻穩定、保持家庭和諧、保護自身或子女權益。

夫妻財產協議的類型化分析與司法適用


但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既有婚姻家庭的倫理屬性,又有物權處分的財產屬性,且不同場景下籤署的夫妻財產協議目的、內容也均有不同。因此,司法實踐中對夫妻財產協議進行法律適用時,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本文通過對幾種主要的夫妻財產協議進行類型化分析,根據協議簽署目的、協議內容、財產價值等要素的不同,探討不同類型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




課程內容



夫妻財產協議本質上兼具了夫妻關係的身份性特徵與物權處分的財產性特徵,協議的簽署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家庭貢獻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的結果。根據協議簽署目的、內容的差異,可以將夫妻財產協議分為不同的類型。我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夫妻財產協議,可結合其背後藴含的合同目的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規範意涵進行司法適用。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夫妻財產協議的內涵。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1063、106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通過書面形式加以約定,歸屬的方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種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依據法律規定來判斷財產歸屬。由此可見,一直以來我國都有兩種夫妻財產製,即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且約定財產製優先適用於法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度,夫妻雙方簽署的財產協議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特點:


01從協議主體來看

夫妻財產協議的主體多數情況下是具有合法夫妻關係的雙方。少數情況下,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也可訂立夫妻財產協議,但若雙方最終未登記結婚,則該協議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02從協議目的來看

夫妻財產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家庭的長期穩定生活,這使得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完全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來衡量雙方財產是否劃分均等,因為簽訂協議時雙方考慮的因素除財產價值外,還包括情感因素、子女撫養教育、家務承擔、工資收入、雙方父母貢獻、一方過錯等多方面因素,並非完全進行量化考量。

03從協議形式來看

夫妻財產協議需為書面形式。我們認為,要求書面形式,一方面是基於能夠較為清楚明瞭地確定雙方對於財產的劃分,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財產約定涉及夫妻雙方重要利益,需謹慎對待,而不能由於婚姻關係中的一時衝動而隨意做出。




夫妻雙方在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時,根據目的、內容的不同,可將夫妻財產協議分為兼具身份性財產約定和一般性財產約定


我們所説的夫妻兼具身份性財產約定是夫妻在訂立財產協議時,主要考慮夫妻關係的成立、維持、消滅,以此為前提和基礎而進行的財產約定,比如忠誠協議、離婚協議等。這類協議兼具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身份性屬性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財產性屬性,既涵蓋合同的外觀,又包含夫妻關係的秩序要求。


離婚協議是雙方對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情感補償等一系列事項自願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高度複合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一般情況下以遵循當事人的約定為原則。如周某與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涉案房產屬吳某個人財產,並經公證證明。雙方登記離婚時,再次明確涉案房產歸吳某所有且無折價補償款。後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支付折價款。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時對涉案房產的分割原則是周某不分或少分,而後周某訴請要求對方支付房屋折價款,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上下滑動查看)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0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也可看出,即便法院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進行調整,也系考量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非直接依據關於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兼顧了離婚協議的身份性與財產性,防止一方或者雙方為達離婚目的,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作出讓步後,以財產法等價有償原則為由而反悔。


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署的以情感忠於對方為條件的協議,協議主要約定如一方違反情感忠誠義務,則需對另一方進行財產給付、或放棄財產等。


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學説以及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忠誠協議系當事人基於身份關係、倫理道德而形成的一種對雙方之間的約束,不具有適用民事法律行為規則的可能。也有學者認為,忠誠協議屬於包含夫妻身份關係的財產協議,因為是以夫妻相互忠誠為目的,與婚姻法律制度的精神契合,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屬有效。


(上下滑動查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忠誠協議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合同法律制度博弈的結果。因其倫理性、身份性特徵,此類糾紛應當以倫理秩序為優先適用,支持當事人自覺遵守,但不應當以財產法律制度來進行評判和衡量。




與身份性財產約定相對應的另一種夫妻財產協議是一般性財產約定,這種協議是指雙方簽署的與身份關係無關或相關性較小的財產協議,如夫妻間的贈與、借款等協議。在德國法中,配偶雙方可依據一般法律行為締結關於財產的協議,該種行為如同與他人締結合同一樣。因此類協議主要系夫妻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基於雙方意思自治,對屬於自身的財產進行處分而達成的協議,雖有夫妻關係作為協議簽訂的背景因素,但身份關係對合同的締結、履行等影響較小,我們認為,處理此類糾紛,可在適當考慮夫妻身份關係的基礎上,主要與《民法典》合同編等財產法律相銜接。


我們首先來看夫妻贈與協議,在夫妻關係中,雙方訂立贈與協議具有較強的調節情感關係的作用,因此,在考慮夫妻贈與協議法律適用時,應結合夫妻身份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目的、贈與時間等多種因素,綜合判定該類協議的法律適用。


根據贈與標的的不同,夫妻贈與協議可以分為贈與不動產和贈與動產


關於贈與不動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後,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處理。此條規定銜接適用了《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規定。這為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後贈與方的撤銷權提供了請求權基礎。作此規定主要是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房產是家庭的主要財產,是維持家庭生活的重大物質保障,夫妻雙方對於不動產的分配往往經過深思熟慮,關係到夫妻間的長期穩定生活,因此,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的行為原則上不屬於合同法律制度下的贈與行為,而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下夫妻對於財產分配達成的協議。但是特殊情況下,考慮到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的目的、贈與的房屋是否變更登記等因素,法律給不動產的贈與方賦予了一定的救濟權利。



關於夫妻間贈與動產的行為

目前法律法規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我們認為,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的一般規定。主要理由是:一方面,不能因夫妻關係而阻斷夫妻間成立並履行贈與合同,從而擺脱贈與這一法律行為的本質。贈與行為具有無償性的特徵,其本身就無法以交易公平、等價有償等一般財產法的價值標準來衡量,這一無償性特徵並不是受夫妻關係而影響。另一方面,實際生活中,往往是關係較為親密的雙方才會發生贈與法律關係,且一般情況下,動產的價值相對而言並未高到能夠影響夫妻關係的長期和諧穩定,相關法律制度也並未排除贈與協議在夫妻間的適用。



另一種夫妻一般性財產約定則為夫妻借款協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2條規定了夫妻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情形下的處理原則,該借款協議可以理解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此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一是夫妻借款協議的客體是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借款協議的用途為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也即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三是從性質來看,在婚內,夫妻簽訂該類借款協議,本質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按照該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對於夫妻借款協議的客體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種情形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無論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還是用於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若雙方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可視為一般情況下的借款行為,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借款協議的相關規定。



黑格爾説:“婚姻實質上是一種倫理關係,是具有法定意義的倫理性的愛。”婚姻、家庭、繼承相關法律之所以在民事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並且其思維理念也與物權、合同、侵權等財產法律體系有較大不同,根本原因在於其同時體現着倫理綱常和法治思想。該類糾紛矛盾往往較難化解是因為當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有許多的付出是無法體現、無法量化、無法證明的,當產生誤會和隔閡時,各方當事人都抱有委屈和苦水。處理這類糾紛,僅僅從財產法律角度考慮等價有償既沒有科學性,也沒有可行性。我們認為,要想真正做到當事人“服判息訴”,我們在依法辦案的同時,還需走進當事人內心,站在矛盾糾紛的中心點,結合協議簽署目的,婚姻家庭實際情況,體會、感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實質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