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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風險,切記切記不輕為

買房置業本是人生一大樂事,但身在廈門的小李卻因此惹上了麻煩。她以弟媳的名義在廈門購買了一套房產,但到了過户時卻遭到了拒絕,姐弟雙方因此鬧上了法庭。經審理,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房產由姐弟兩家出資購買,姐姐小李擁有一半產權。弟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廈門中院經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名買房有風險,切記切記不輕為

  2011年,小李打算在廈門投資一處房產,恰逢當時弟弟阿強的孩子到了上學的年齡,為方便孩子上學、弟媳小孫落户,小李便同意將房產先登記在小孫名下。房屋首付款和銀行按揭均以小孫名義進行支付和辦理,而實際小李也承擔了部分房款。

  孩子上學後,姐姐小李多次要求將該房產過户至自己名下,卻遭到了弟弟阿強和弟媳的拒絕。小李隨後訴至海滄區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為訟爭房產的共有產權人,並擁有50%的權利份額。

  在庭審過程中,姐弟倆的姑丈老張作為證人,在出庭作證時證實這套房子是由小李投資購買的,小李這些年來陸續將房款轉給阿強夫妻。而在2014年,阿強和小孫也曾聯名致信小李,稱:“感謝姐姐在買房上的大力支持。第一次給了6萬、第二次14萬6千、第三次5萬、第四次14萬7百,真的很感謝。二姐如能等到拆遷以一賠二,到時我們就分一套給您。”

  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並不等於其中記載的事項就一定是真實或完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因此,如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法院可以根據相反的證據作出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相反的事實認定。

  本案中,訟爭房產是以小孫的名義購買登記的,並辦理了銀行按揭,但從資金來源等一系列證據來看,小李始終參與其中,並承擔了大部分的資金,可見,購買房產是雙方共同的決定,目的是為了小孫來廈落户和小孩在廈讀書之需。

  綜上,法院確認訟爭房產實際是由小李和阿強、小孫共同出資購買,僅以小孫的名義進行登記。雙方在之前已經達成了產權各半的合意。現小李要求確認其對訟爭房產享有一半產權,並願意承擔今後實際發生的銀行按揭款,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相關規定,確認小李為該房產的共有產權人(產權份額為50%)。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説法■

  房子由你居住就是你的嗎?產權登記在你名下就是你的嗎?非也。本案中,當事雙方原本感情深厚,為了幫助弟弟一家,姐姐一再伸出援手,雙方也達成了合夥投資買房的合意,可誰料事成之後,弟弟和弟媳臨時變卦,予以否認。姐弟倆因“借名買房”鬧了糾紛,甚至導致了親人反目、對簿公堂,着實令人唏噓。最終,法院根據證人證言、轉賬憑證、談話錄音等充分詳實的證據,依法作出認定,還原事實真相,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瞭解到,借名買房可能是出於以下幾個原因的考慮:規避法律、政策,借有購房資格人之名進行買房;享受優惠,借享受集資房等購房優惠人員之名來買房;另外也有因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簡便手續、減少税費等原因而選擇這樣的方式。”承辦法官葉法官分析道。

  葉法官提醒購房者,除了折損親情,“借名買房”的行為還可能存在以下風險:一旦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若屬於以借名買房的方式來規避國家政策的,可能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登記產權人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房屋可能作為登記人的財產被拍賣;如果登記產權人將房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可能“錢房兩空”。由此可見,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切莫為一時便利而深陷苦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