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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效問題

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效問題

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效問題

 

劉剋星律師

説明:本律師關於本文案例及類案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爭議

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甲公司甲公司為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成某某成某某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成某某2019年4月17日入職甲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春節放假時間為2020年1月23日至1月30日,後因疫情停工,至2020年3月1日復工。最後上班時間為2020年5月28日。

包月工資11000元(每月上班28天),當月支付上月工資,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工資發放數額分別為10990元、11050元、11050元、11000元、1080410020元、11050元、11050元、5500元、2502元。確認沒有發放2020年5月工資。

後成某某於2020年6月23日提起仲裁,請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1000元等。

仲裁裁決結果:甲公司支付成某某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16532.61元……

案件爭議焦點之一

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一審法院裁判結果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原告甲公司向被告成某某支付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16532.61元

審法院裁判要旨】(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採納。被上訴人於2020年6月23日提起仲裁,即2019年6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均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經核算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為102752.25元。

 

點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已失效)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對於“按月計算”這個是實踐中往往容易被忽視的地方。用人單位因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額外支付的一倍工資應隨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報酬一起逐月發放,而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本文案例未明顯體現“領取當月工資時”對訴訟時效的影響,下次推送一篇深圳中院改判的案例,該案例勞動者提起仲裁剛好在上月工資發放前的案例,比起“簡單”地往前推算一年,勞動者能夠多爭取一個月左右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如果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不能僅僅簡單地“前倒推一年”,還要考慮工資發放的時間。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存在差異。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及解讀,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個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