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賠糾紛原告開庭前的準備需要哪些材料?
一、財產損賠糾紛原告開庭前的準備需要哪些材料?
參加庭審一般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身份證原件;
證據材料的原件;
傳票;
作為原告,可以結合你的起訴內容,提交書面的代理意見。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訴訟應提交的證據材料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三、如果開庭原告不到場會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應當在出現無法出庭事由法院確定的開庭日前向審理案件的法庭申請延期開庭。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立案多久開庭
立案以後要經歷一下幾個步驟就可以開庭。
1、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這個階段需要25日。
2、組成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這個階段需要3日。
3、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這個階段需要1日。
4、通知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開庭要在3日前。綜上,從立案到開庭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損賠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好的條件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同時對於原告在庭審之前就需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特別是對於自己相關的證據,一定要準備齊全,這樣才能保障自己在庭審的過程中有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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