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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與建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買房人能否要求退房

一、關鍵詞

房地產與建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買房人能否要求退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預售許可證

二、裁判要旨

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但開發商在起訴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三、案情簡介

2019年6月,蘇先生與雷女士因結婚在A公司購買其開發的商品房屋,雙方簽訂認購協議,蘇先生向A公司支付購房款30萬。後蘇先生髮現該房屋為小產權房,A公司不交付鑰匙,引發訴訟。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返還購房款30萬及利息損失,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五、律師觀點

根據《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許可證,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本案中,蘇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認購協議,對房屋房號、面積、單價及總房款進行約定,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要件,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蘇先生有權起訴確認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無效,要求A公司返還交付的購房款。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但開發商在起訴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返還購房款30萬及利息損失,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律師提示:作為買房人在選擇商品房,儘量選擇知名度高、品牌信譽好的開發商,在簽訂合同前確定開發商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對於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謹慎選購。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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