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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一、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民營企業高發罪名物別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經營的承包人為了工作方便經常用私刻的公章簽訂合同或辦理其他事務,但風險極大。

注意區分下列問題

1、偽造公司公章構成本罪,偽造項目部章、合同專用章、技術專用章、財物專用章甚至法定代表人私章是否構成本罪?

2、偽造一枚公章是否就構成該罪?什麼情況下才會入刑,入刑標準是什麼?

3、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辦假學例的構成何罪?

4、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簽訂合同的可能會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這兩個罪如何區分?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主要危害是利用這些偽造的印章可能被認為意思表示不真實,也有可能用這些偽造的印章簽訂合同後會構成合同詐騙罪,現實中偽造項目部章簽訂合同的比比皆是,因此偽造項目部章、合同專用章、技術專用章、財物專用章甚至法定代表人私章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屬於刑事犯罪,僅僅偽造一枚公章,又沒有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可能受到的是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處10日 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領域民商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13條規定,偽造1枚以上且直接獲利6萬元以上或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偽造3枚以上的構成本罪。

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辦假學例的可能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影響的是公司的信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經濟秩序,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如偽造印章簽訂合同,但他仍然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不像詐騙罪,其目的就是想通過偽造的印章搞詐騙,詐騙罪侵害的對像是公私財物。如果是通過偽造的印章實施詐騙的,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就是實施詐騙的目的手段行為定詐騙罪一罪。

二、相關解釋

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部關於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