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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數份不同的遺囑的,其效力高低如何確定?

現實生活中,在遺產分割的時候,幾個繼承人分別拿出內容不同的遺囑的情況時有出現,遺囑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讓立遺囑人表態來認定哪一個是其本意。所以對於這種情形,法律規定可以用推定的方法來確定遺囑的效力。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形式,是指遺囑人變更和撤銷遺囑的意思雖未明確表示出來,但法律以其行為推定遺囑人的遺囑已作有變更或撤銷。遺囑人立遺囑的意思表示一旦為法律所推定變更或撤銷,原有遺囑即被改變或取消,有關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不能憑藉原有遺囑主張自己的權利。一般來説,在有數份不同的遺囑時,應該採取如下的處理方法:

有數份不同的遺囑的,其效力高低如何確定?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牴觸的,推定變更和撤銷先立的遺囑。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其所立的數份遺囑都有效;如果遺囑人所立的數份遺囑,有內容相牴觸的部分,則就其牴觸部分應當以最後所定遺囑為準。

2)遺囑人同時立有數份遺囑,並且內容相牴觸的,推定牴觸的內容已被撤銷。例如,某遺囑人同一天立有兩份遺囑,對其房產的處分迥異,其子女你爭我奪互不相讓,此時則應推定被繼承人的房產按法定繼承處理。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致使遺囑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無法執行的,推定原遺囑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比如説某人所立的遺囑中提到了將自己的房產留給兒子一個人,但是在立遺囑之後又將該房產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的手續,遺囑人的這種行為已經使得房產這部分無法執行,可以推定這部分已經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則推定遺囑已被撤銷。遺囑於繼承開始時才發生效力,但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故意將其所立的遺囑銷燬的、通常應推定遺囑人廢除了原遺囑。但是,公證遺囑具有的證明效力不因遺囑人銷燬了遺囑公證證書而失效。他人毀壞遺囑的,不能發生撤銷遺囑的效力;遺囑因保管不善被損壞或丟失的,如被老鼠施走、咬壞,如有證據證明原遺囑確係遺囑人所立,並出於其意思表示的,應當確認原遺囑的效力。

標籤:效力 數份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