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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談賣方無理由拒絕騰退房屋,買方應該怎麼辦?

一、基本案情

訟師談賣方無理由拒絕騰退房屋,買方應該怎麼辦?

1、原告訴稱

原告黃某、宋某訴稱,二原告於2008年11月6日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2014年8月二第三人起訴要求二原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經法院裁定駁回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後二原告將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08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1、二原告與第三人馬某於2008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2、二第三人於2016年12月20日前將房屋騰出,同時返還二原告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三、二原告於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給付二第三人本金及利息共計12萬元。因二第三人於2011年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被告劉某,被告在明知該房屋登記在二原告名下的情況下,只交付4萬元購房款,居住至今,餘款並未結清。原告與被告協商要求被告騰出房屋,被告不予配合,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下:1、被告將佔有原告的房屋騰出返還給原告。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被告辯稱

被告劉某辯稱:本人於2011年4月19日從第三人馬某處購買的房屋是合法購買,第三人馬某説他購買原告黃某的房屋有買賣協議,本人才購買該房屋。約定房款104500元,當場交給第三人購房款定金人民幣40000元,餘款待房屋過户後付清。本人購買房屋後進行裝修,並已居住近七年之久,故本人不能返還房屋。如堅決要求返還,應給付本人裝修費65000元,並要求第三人雙倍返還本人交付的購房款定金,即人民幣80000元。

第三人馬某、趙某述稱:涉案房屋是二原告的房子,因原告黃某跟我借款,用房子抵押,後來借款還不上,他同意到房產過户,後來因原告宋某不同意,沒有辦理過户。被告劉某着急結婚,我就將該房屋賣給他,當時房子的情況已經跟被告講明瞭,他知道房子是黃某的名,也知道黃某因為錢還不上與我籤的買賣協議,被告交了40000元定金,約定分三次付清房款,後期的錢也沒付。我領被告找過原告黃某,因為原告宋某不同意,房照辦不了,被告説房款就不能給我了。

二、法院查明

2015年11月26日,法院對馬某、趙某訴黃某、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裁定,駁回馬某、趙某的起訴。馬某、趙某不服該裁定,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6年4月19日,黃某、宋某將馬某、趙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08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要求返還涉案房屋。經法院主持調解,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一、黃某、宋某與馬某於2008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二、馬某、趙某於2016年12月20日前將房屋騰出,同時返還黃某、宋某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三、黃某、宋某於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給付馬某、趙某本金及利息共計12萬元。

2018年1月18日,因二原告已按照民事調解書內容實際給付第三人馬某、趙某12萬元,但因該房屋實際為被告劉某居住使用,被告劉某不予騰房而訴至法院。

三、法院判決

被告劉某為原告黃某、宋某騰出並返還房屋。

四、律師點評

房產律師訟師服務認為,原告黃某、宋某經依法登記,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且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二原告與第三人馬某於2008年11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即二原告仍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被告劉某現佔有和使用該房屋系屬不當,故原告黃某、宋某訴請要求被告劉某騰出並返還房屋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劉某辯稱該房屋是2011年4月19日從第三人馬某處合法購買不能返還的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因此,被告劉某與第三人馬某間對涉案房屋的買賣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故對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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