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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紙

刑案手記     膠帶紙

膠帶紙

作者  朱炳陽  

刑事辯護是個技術活,閲卷是最基礎的活計。非常贊同朱明勇大律師的話,閲卷要親自看,一個字一個字的看,不要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尤其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有較強的證明力、説服力以及更能夠反應客觀事實,更要細緻,除了對證據“三性”的甄別外,還要注重證據的來源和去向,以及證據收集、保管程序的合法性、同一性。對於被告人供述,亦不能盲目相信,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辨別。

在辦理某女演員被害案中,被告人有三次供述是因雙方口角發生衝突致被害人死亡,後四次供述是為了搶錢將被害人殺害。檢察機關以搶劫罪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在搶劫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將其殺害。

證據材料中,被告人後四次供述稱準備用黃色膠帶紙把被害人綁起來搶錢,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中也反映出案發現場確實有一卷黃色膠帶紙,被告人也指着膠帶紙説我就是用這個綁她。

但辯護人閲卷時發現,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相匹配的現場圖中並沒有標註、反應有膠帶紙存在,會不會是偵查人員忘記畫上去?依此線索發現物證登記表、扣押清單裏面也沒有膠帶紙,再翻遍整個卷宗材料都沒有找到膠帶紙的來源和去向。作為指控搶劫罪的唯一物證竟然找不到,當然要萬分重視。辯護人又翻看了二十餘盤同步錄音錄像後發現:偵查人員帶被告人指認拋屍現場時,為防止被告人逃跑就把案發現場的黃色膠帶紙拿去(“膠帶紙在不在你們那裏,拿過來”)纏繞在被告人的膝蓋上。

結合被告人供述的前後反覆以及反覆節點的同步錄音錄和邏輯常識,辯護人提出膠帶紙是偵查機關帶到案發現場的辦案工具而不是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後來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對指控罪名做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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