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夫妻一方婚後借款後離婚房產歸配偶債權人能否分割房屋
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為趙某、孫某文共有,趙某擁有50%所有權份額;2.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孫某陽與被告趙某民問借貸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現已生效。鑑於被告趙某未履行判決給付義務,故孫某陽於2017年9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期間,趙某、孫某文於2017年12月5日協議離婚,其《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原告認為該約定客觀上損害了其利益,主觀上存在趙某、孫某文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故意,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條款,《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孫某陽的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該房產為趙某、孫某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該房產應為趙某、孫某文夫妻共有,趙某應依法擁有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的規定,原告作為之前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有權代為提起析產訴訟,保護自身財產權不受非法損害。鑑於二被告拒不履行的行為,故起訴至法院,請求裁判如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承擔。趙某和孫某陽因為借款引起了糾紛,趙某和孫某陽是朋友關係,借款的時候也説了跟孫某文沒有關係,趙某和孫某陽相識多年,知道二被告夫妻名存實亡,所以在2017年趙某跟孫某文離婚,趙某沒有存在轉移財產等。
被告孫某文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承擔。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是我管我孃家人借錢買的,跟趙某沒有關係,錢也是我自己還的。
法院查明
被告孫某文與趙某於1979年1月19日結婚,2017年12月5日離婚。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購於1998年12月12日,為孫某文單位福利房,賣方為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買方為孫某文。其中工齡優惠47.7%。原始登記時間為1999年2月11日,後於2018年5月15日因換證進行了變更登記。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趙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孫某陽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六十萬元及利息(以六十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該判決於2017年8月8日生效。
2017年9月4日,因被告趙某未履行判決給付義務,孫某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期間,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因未能查到被執行人趙某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趙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線索,法院於2018年8月14日裁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2017年12月5日,本案被告趙某與第三人孫某文簽訂《離婚協議書》,載明:“……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或其他有價證券由雙方各自所有。(2)房屋: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四、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男方從未有借款用於家庭生活支出,若男方有借款或者債務的由男方自行承擔,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018年7月30日,孫某陽作為之前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孫某文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趙某2017年12月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2018年,孫某陽將被告趙某、第三人孫某文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趙某、孫某文2017年12月5日《離婚協議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約定:“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2)房屋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以下稱涉案房屋)的房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此房屋由女方出資並由女方還貸,離婚後此房屋歸女方所有,跟男方無任何法律關係。”。
2019年3月27日,本院作出判決:“一、撤銷趙某與孫某文2017年12月5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第二款中關於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的分割約定……”。
另,庭審中,證人陸某出庭作證,證明趙某經常不回家,對家庭沒有盡到義務,亦有婚外情。
孫某文主張,購房款均由其交納,房屋供暖費等均享受其單位福利。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由趙某享有40%份額,由孫某文享有60%的份額;
二、駁回孫某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債權人可就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現趙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而其名下又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孫某陽有權就趙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提起代位析產之訴。庭審中,涉案房屋購買於趙某與孫某文婚後,應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就涉案房屋系共同共有關係。趙某在家庭生活中,所盡義務較少,亦考慮到照顧婦女原則,法院確定孫某文對訴爭房屋享有60%的份額,趙某對訴爭房屋享有40%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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