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屋租賃轉讓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2019年1月,原告(甲方、轉讓方)與被告(乙方、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轉讓合同》一份,約定:1、甲方經出租方同意將市內建築面積為2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轉讓給乙方使用,乙方經核實自願按現狀承租,乙方承租該房屋用於培訓;2、房屋年租金6萬元……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轉讓費,第二期租金。2020年7月,原告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剩餘轉讓費5萬元時,被告不願續簽租賃合同並拒絕支付剩餘轉讓費5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房屋是否屬違法建築,進而影響合同效力,是否受疫情影響。
法院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店鋪轉讓費5萬元。
本人觀點:被告受讓原告經營的店鋪,約定在原告與出租方租賃合同到期、續租合同時支付剩餘轉讓費5萬元,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遵照履行。被告辯稱涉案房屋系無合法手續、導致其無法經營、雙方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雖然原告無法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但根據我方提供的房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資料,可認定涉案房屋並非違法建築,而且被告也認可在其經營期間並未因房屋的產權造成其合同無法履行且在錄音中承認不付款的原因是疫情,而不是庭審中所辯稱的房屋無房產證導致其無法經營。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系包含房屋租賃、店鋪經營權轉讓的複合性合同,現原告主張的轉讓費並不涉及租賃合同部分,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不影響店鋪轉讓部分合同的效力,因此,該辯稱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內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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