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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怎麼辦

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怎麼辦

按理説,要是租房合同到期的話,那麼承租人就應該及時的歸還出租人房屋,但實踐中總有一些人合同到期拒不返還房屋,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嗯?另外,要是出租人在租房合同期間將房屋轉讓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怎麼辦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1、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鳩佔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一種侵權行為。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就不是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是一種無權佔有行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一種侵犯,所以是一種侵權行為。

2、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約定一個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房東對購房人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應當由原承租人承擔。

3、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還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4、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5、如所租房屋有質量瑕疵,不應當以拒不騰房方式維護權利,而是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因種種原因拒不返還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因為所租賃的房屋確有瑕疵並且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並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不應採取“一報還一報”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絕不能拒不騰房。

二、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怎麼辦

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得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比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應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房合同到期而承租人拒不歸還房屋的話,則對出租人而言是一種侵權行為,此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根據民法當中的精神“買賣不破租賃”,即使在房屋租賃期間將房屋轉讓的,受讓方也要按照之前的租房繼續履行下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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