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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交交通訴訟費的情形有哪些

減交交通訴訟費的情形有: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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