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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減少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費減少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即使已經確定,但日後若是因為一些客觀情況,也是會適當的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數額的。那麼你知道我國關於撫養費減少規定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嗎?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免除離婚子女撫養費;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總之,離婚夫妻雙方必須承擔子女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請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是一個無奈的選擇。關於離婚子女撫養費免除條件,一般情況下主要還是支付不能的問題。所以,子女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問題,在具體個案中,還需要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在解決相關問題時往往會事半功倍,比自己處理起來簡單多了。

父母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減少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減免撫養費的情形。現實中,處理撫養費的問題是比較難的,同時也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若你在這方面還有需要了解的,建議通過本站網站諮詢婚姻家庭的專業律師,讓律師幫助你分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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