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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能就交通事故賠償達成一致協議那是最好,如果不能,我們則只能依靠訴訟途徑解決了,那麼,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呢?此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如何起訴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

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把調解終結書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後,一方當事人可以持終結書向人民法院起訴。

(3)、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起訴。

(4)、意外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或者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構成交通肇事罪,公民個人遭受人身或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如何起訴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程序有: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綜上可知,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見的交通事故賠償可起訴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就交通事故賠償不能達成一致協議、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等等,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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