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提起交通事故糾紛訴訟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起交通事故糾紛訴訟
1、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於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採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二、哪些交通事故糾紛不能起訴
1、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屍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現實中,圍繞交通事故而展開的糾紛,其實多半都是在賠償上面。對於受害的一方來見,自然是希望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不過交通事故的責任有些時候也不全在肇事的一方,自然肇事者也就不會做出全部的賠償。往往會按照交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確定當事人各自對事故的賠償比例,之後再按照這個賠償比例計算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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